大茂名网

 找回密码
 用户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46|回复: 0

东莞63岁老汉被垃圾砸头 花去3000元治疗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5-2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老汉和家人事后回到现场欲寻找肇事者,多次努力皆无果。
南都讯 记者莫晓东 高空抛物,害人不浅!家住东莞虎门博涌社区的63岁的欧先生,近日在村中小巷遭遇一袋垃圾砸头。垃圾袋中的玻璃瓶子将他砸得头破血流,治疗费花去3000多元。欧先生和家人事后回到现场欲寻找肇事者,多次努力皆无果。目前,欧先生已报警。律师表示,高空抛物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欧先生遭砸头事件中,涉事两栋出租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租客均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欧先生是虎门博涌社区本地居民。5月13日下午4时许,欧先生刚拐入村中三角园八巷巷口处,突然感到头皮一阵发麻!他看到一袋垃圾掉落地上,里面装着的瓶子碎了,“一摸头顶,手上全是血,就知道被高空垃圾砸到了。”
欧先生说,被砸后一阵眩晕感袭来,加上年纪大身体本来就弱,只能蹲在附近的地上,足足蹲了一个小时,也没见有人下来。随后,欧先生向家人求助并被送往医院治疗。虎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欧先生“头皮挫裂伤”,医药费花了3000多元。截至昨日,他头顶的伤口仍明显可见。家人提供的现场图片显示,当时他的头部流了很多血。
由于巷子两边都是出租屋,事发突然,欧先生未看清垃圾从哪家窗口扔出来,现场也没有目击者。为了找到扔垃圾的人,一家人前后几次来到小巷逐一排查和询问,收获甚微。南都记者走访发现,小巷两边出租房林立,巷子只有2米左右宽。
律师说法出租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租客均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的叶进国律师表示,高空抛物事件中,如果可以确定高空抛物的责任人,则应当由该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客观情况无法查清责任人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哪些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有: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人、可能致害的租户等。此外,根据法律以及东莞过往的判例分析,在确定了致害区域和侵权责任后,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平均承担侵权责任,各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之间各按照划分的份额,各自独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南方都市报)
爱上大茂名,喜当大猫友,吃喝玩乐事,天天乐开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0668-2886677QQ:75281068|大茂微博|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大茂名网 ( 粤ICP备18149867号 )茂名市大茂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GMT+8, 2024-12-31 04:28 , Processed in 1.195197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