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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1时许,46岁的门某送女性朋友陈某回家,在陈某的出租屋内,门某酒后起色胆,强行以接吻等方式对陈某实施猥亵。为此,门某付出了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的代价。5月12日,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当庭宣布判处结果后,门某表示认罪无异议。</p> 今年46岁的门某是北京人,在南宁做点小生意。10个月前,在一次玩游戏时,门某与女子陈某相识,陈某性格豪爽,与门某投缘,后来二人就成了朋友,两人经常在一起喝酒、玩游戏。拿门某的话说,一个星期有三四天,两人都会在一起和其他朋友吃饭喝酒。2015年12月3日晚,门某、陈某和朋友共5人在一起喝酒,其中有一人不怎么喝,门某等4人喝了5瓶白酒。酒后觉得不尽兴,门某等人相约到酒吧去玩,陈某说要回去换衣服,4日凌晨1时,门某陪同陈某回她在大沙田的出租屋去换衣服。
路上,陈某说喜欢和门某在一起,这句话让门某心里起了涟漪。来到陈某的出租屋后,门某酒后起色胆,强行亲吻陈某脸颊,并把手伸进其内衣摸胸部,后被陈某坚决推开。看到陈某这么坚决,门某没有继续强行猥亵陈某,后来二人一起出门到酒吧与朋友会合,其间,门某不停地向陈某道歉。
12月6日,陈某向警方报案,当天,门某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
12月1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在昨日的庭审上,门某对强制猥亵他人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他没有实施暴力,亲吻的确是强行的,但只亲了两下,陈某没有同意后,就没有再亲。对陈某胸部和腰部的伤情,门某认为不是他弄的,因为事后陈某还和他一起去酒吧喝酒跳舞。
<p> 公诉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对门某强制猥亵他人的案件进行侦查,通过相关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查明,门某强制猥亵陈某是事实。法庭对门某辨称的个人观点不予采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通过良庆区法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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