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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法院查明审结,原屋主要求返还房屋缺失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南都讯 房屋登记原在岑某名下,土地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父亲以其名义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时过境迁,房屋的登记原所有人岑某要求返还,房子到底如何处理?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较为特殊的案件,法院认为岑某要求返还房屋缺失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屋主:房屋是由对方代管
原屋主岑某诉称,1988年把自有的一套位于恩平那吉的房屋交由朋友何某代为管理,并让他搬进居住。后何某在市里买了房子就搬了出去,但一些生活用品、家具等物品一直存放在自己的房屋里没有搬走。现自己年老,想回该房屋居住,于2015年2月告知何某把其堆放的物品搬出并把房屋交还。何某以该房屋经自己父亲已卖给他为由拒绝搬出,多次协商无果。何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何某将房屋返还给自己。岑某并向法庭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刊登遗失证明的报刊原件等相关证件。
现屋主:已付款并签约
何某则辩称,1989年岑某在恩城建房,因资金不足,经中间人梁某介绍,将位于那吉的房屋卖给自己,并约定先付购房款,待岑某一家搬入恩城房屋后再交付房屋给自己。自己依约在梁某见证下向岑某母亲交付了购房订金,岑某父亲协助办理了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同年5月在第三人甄某见证下自己妻子付清了购房款,岑某父亲出具了收据。随后岑某一家向自己交付了房屋,岑某父亲与自己签订了书面说明。因此,双方房屋买卖的行为有效。
采写:南都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 张进才 林瑞玲
法院判决
支持现屋主
法院认为,岑某主张房屋是由何某代管,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信。何某主张其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为此提供了房产证、土地证、收款收据、岑某父亲出具的说明和证人梁某的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已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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