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事发地点
广大网友:您们好! 我们是广东信宜市池洞镇潘氏族务管理委员会,文化研究委员会的会员,现上书信函,请求帮助。 事因座落在池洞镇东安闸村石梯村民小组的潘氏云光太公祠堂,是明朝崇祯皇历年间,潘云光带子女在石梯村居住的屋地并建成祖屋潘云光产下二子,长子汪士,后代在池洞居住1500多人,次子元士,他的后代有三万多人,分布在广西的玉林北流、容县、罗定、高州一带居住,旅美华人,英国的华侨几千人。1947年即丁亥年由二房代表潘志文、五房潘明仁、六房的潘明进(号介初)、七房潘德、九房潘君兆代表全族用438.052石谷(一石谷等于100市斤)重新建成现在模样的潘氏云光太公祠堂。清朝年间,元士之子以谦考取援列监生的功名进士及第(现木板牌扁为证)。 现代人才: 潘伟才,男,1961年生,广西容县六别人,MBA硕士,现作广西晶伟和伟达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中央党校校刊社理事会理事;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理事:广西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西潘氏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推荐为粤桂边陲潘氏玉林文化研究会会长。 潘世庆,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工作。 潘国治,1937年生,大学学历,容县六王人,曾历任玉林市委党校副校长,正处级干部,曾荣获两次全国函授教育先进工作者。广西潘氏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潘帝炎,广西容县杨梅镇六别人,1950年1月参加工作,1951年7月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政治学校毕业。历任政工干事、参谋、广西军区军事法院书记员、军事检察院检察员、广西军区政治部保卫处副处长;广西公安厅边防处长、广西边防保卫局副局长、广西边防局长。 潘明鑫,信宜市池洞东安闸新塘村,男,现年71岁,成功企业家,在东莞、深圳、中山自费办有多所民办学校,拥有学生2万多人。在东安闸办有旅游基地,甲门峡漂流。 潘 柱,东安寨头村人,现年33岁,信宜市气象局局长。 潘剑平,男,东安闸石梯村人,现年约30岁,任珠海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庭长。 1953年农村土改运动,由东闸农会暂时安排潘云光的后裔潘承庆一户3人居住代管,(潘承庆家庭成员: 母亲一人,老婆一人(哑女)不是现在的李绍华)住在祠堂的第二座左右两边房间,靠南的走廊作承庆伙房,头座中厅敬奉着潘云光及儿的的灵位牌和香火盘,两边房间用作私塾学校场地,高级合作社后,头座右边一个房间用作石梯村谷仓,左边一间潘承庆私自转让给潘良居住。云光的香火盘和灵位牌一直到1967年文化大革命,破四旧立四新运才撤离,这一点在6月21日庭审中李绍华二儿子潘明军也确认,之后改作石梯生产队文化室之用,老人和妇女文化扫盲运动,红卫兵青少年唱歌跳舞的场所,打倒四人帮后又作生产队谷仓屯谷之用。 生产队落实生产责任制,承包水田到户之后,潘承庆的儿子长大了,明海结婚在头座右边一间居住,中厅仍然在1992年恢复祖先灵位牌和供奉香火盘。 在2003年之前,潘承庆户一直没有祠堂的产业权和房产权,只是在2003年6月25日,潘承庆户以妻李绍华的名字用弄虚作假、伪造队长的字迹,伪造队长的私章,采用不择手段骗取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信集用字第2003、000169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150平方米,(实际丈量186平方米),以此手段作长期霸占祠堂据为己有,将祠堂锁门,只能其本户进行拜祖,其他兄弟叔伯全部拒之于门外,没法进入祠堂拜祖。 我们在2011年4月初知悉李绍华偷偷摸摸没有公开,没有村民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勾结东安闸村党支部书记刘龙波、池洞国土所所长温昭科,办了15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证。其手段之狡猾,其用心之可恶,达到了人神共愤不可原谅的地步,石梯村民小组带头,全族按丁合款请茂名市鸿基律师事务所持牌律师宁向东代为提供法律依据,族人潘柏润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5月20日状告信宜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向李绍华颁发:信集用字第2003的0001691集体土地使用证。 信宜国土资源的违法行政行为如下: 1、 违反《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寺庙产的处理意见》1951地字第7号文件。 中央人民政府在文件中提到: 对于寺庙内的一切设备及其他附属物亦应妥为保管,不得破坏变卖的行为。、、、、、、 五、私人所立之寺庵(如佛堂)、祠堂在进行土改之农村中者,由农民协会 进行处理,在非土改农村及一般城市中者,仍归原主所有,如其已失去私有性质或无人管理者,可收归公有或代管。 六、少数民族宗教的寺庙,暂不作处理。 2、违反(1955)内民字第354号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基本上同意关于庙宇、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批复文件中提到: 安徽省民政厅: 1955年11月19日(1955)民政字第1284号报告及附件收悉,我部基本上同意你们关于庙、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的处理意见,但有两点需要指明(一)报告(一)项所称“如原使用单位或原使用人停止使用时,应交还政府,不得转让变卖”。中的:“交还政府”应当指交还政府管理。 安徽省(1955)民政字第1284号关于未确定产权和未确专人管理的庙宇、祠堂房屋的处理意见报请核示指的报告中提到: (一) 土地改革时散布在农村未作处理和未确定专人管理的庙宇、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的产权问题,在中央未确定处理办法前不在法令上宣布变更产权。、、、、、、 如原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停止使用时应交还政府,不得转让、变卖。未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拆除。 (二) 对现已废置不作使用又无专人管理的庙宇、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为了免予破坏,防止坏分子擅自盗卖或据为己有等行为,应由当地公产管理委员会代管并加以改善。、、、、、、 3、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7995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一月二十八日(19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1957年4月29日) 由此可见潘承庆入住祠堂实际上是东安闸农会安排的代管人,信宜县人民政府并没有接收云光祠堂,也没列为公产登记,产业权一直是我们云光太公的后人所有。只不过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文件没有宣传让广大群众皆知。造成错觉“安排照顾潘承庆入住祠堂,代为保管,误认为是分给潘承庆所有”。 现在潘承庆的四个儿子:潘明海、潘明军、潘明深、潘明湾乘改革开放的东风,在经济收入丰厚,生活富裕,不需用在祠堂居住,早在1984年就在责任田建有房屋8间,占地面积284平方米,其中在2004年1月5日由信宜市国土部门批准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50平方米。其余134平方米作超标处理,(详见信宜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艺兴从国土部门存档中调出的复印件《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又2000年左右的时间,潘承庆及四个儿子在信宜市新城一路82号购买国有土地约200平方米,建成一座五层半高的豪宅,潘承庆夫妇住一楼,其余明湾住二楼,明深住三楼,明军住四楼,明海住五楼,每层楼两个套间,在居住方面可算富有,为什么还狡尽心思将太公的祠堂据为己有呢?没有合理的说法,只是证明潘承庆、李绍华、同四个儿子埋没良心,贪得无厌! 4、被告和第三人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的是城镇居民的个人身份证,不是村民集体户口,根本没有资格申请土地使用证登记,信宜市国土资源部门违反了《土地登记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所以被告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发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详见律师代理词) 5、国土资源局在登记发证前没有在村中公告。 以上5项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发证的行政行为,信宜人发法院不采用判决的手段,而是采召集三方和解的办法,致使我们祠堂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土资源局和第三人李绍华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和纠正。 信宜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为我们行政诉讼立案,6月21日第一次庭审,23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对潘庆保签字《土地权属证明书》上的“情况属实“字进行文迹鉴定,8月10日法院来文通知办理送检鉴定,8月26日收到“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不是潘庆保所写的“情况属实”,9月8日法院召集三方开庭审理,三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不知为何,信宜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直把案件拖住不判。 我们曾向珠江台求助,媒体暂时未见帮助,故此就在网上发表,请广大网友、特别是法律专家加以评击:信宜人民法院行政庭拖廷不判的错误行为。 此致 敬礼 信宜市池洞镇东安闸村 潘氏族务委员会文化研究委员会 会长:潘庆源 副会长:潘明权 秘书长:潘柏润 2011-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