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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原秘书长求轻判 称曾有3次刻骨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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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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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深圳市政府原秘书长李平被控受贿人民币143万、港币145万。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李乐诗
昨日,深圳市政府原秘书长、南方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李平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李平在十余年收受一位商人共计人民币143万元、港币145万元。李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轻判。
指控:十多年收同一商人贿赂
李平出生于1953年,是吉林省吉林市人。检方一共指控其5单受贿事实,而且5单中的所有行贿人均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派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另案处理)。
指控称,2000年到2014年间,李平利用担任深圳市建设局副局长、原深圳市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姚某某在成立兴派公司并获取工民建施工二级资质等活动中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李平共收受姚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3万元和港币145万元。
检方认为,李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他主动交代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忏悔:没划清界限触犯高压线
在庭审过程中,李平曾“出口成章”做了长时间的忏悔。他说:“在本案办理期间,我曾经有三次刻骨铭心的痛哭——第一次是戴手铐的时候,我成了犯人,心碎欲裂;第二次是开除我的党籍的时候,我成了坏人,悲痛于心;第三次是要得知开庭的时候,我成了罪人,肝肠寸断。”
李平坦承,自己在前进的道路上,放松了政治、法纪的学习,没有牢固树立反腐的防线,没有划清朋友的界限,没有筑牢思想的防线,最后触犯了党纪国法的高压线,滑向了犯罪的深渊,导致一生的清名毁于一旦。他恳求法庭能够看在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受贿罪自首,是否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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