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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州市青锐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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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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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州市青锐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州市青锐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为本队全称, 是由高州市团委认证的高州市志愿者联合会属下的一支志愿服务分队,由有志于从事社会各种公益服务的大学生自发组成,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队组织。
第二条
    本志愿服务队的宗旨:“扶助老弱孤寡残,引导青少年积极向上”
    本志愿服务队的理念:“奉献社会,传播文明”

        本志愿服务队的行为准则:“无私奉献,热心服务 ”

    本志愿服务队的口号:我们常常无法做伟大的事,但可以用伟大的爱做些小事  
    宗旨阐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扶助老弱孤寡残,引导本地青少年积极向上,为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的完善,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三条
    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以“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为主题。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从高州市志愿者联合会活动的整体安排,维护本服务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队组织召集原则 :民主集中制   
本队活动召集原则:行动召集制
第六条
    本队接受共青团高州市委员会、高州市志愿者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以“立足社会、服务社会,关爱弱势群体,扶助老弱孤寡残,引导高州青少年积极向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为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大型活动、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培养队员的公民意识、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队员全面健康发展。
第九条
   增进队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鼓励队员参与队务和社会服务活动,及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活动,促进相互间合作与交流,提升队员的道德情操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加入本队条件
第十条
     承认《高州市青锐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章程》,承认本服务队宗旨、理念、行为准则,能接受服务队志愿工作安排,年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志公益事业,身心健康, 适应能力强的应届或往届大学生。
                    

    成为本队成员(包括队员和会员)必须清楚和认识到:本服务队是非营利性志愿组织,所进行的志愿服务活动是非营利、自愿、爱心活动,服务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凡加入本服务队以及参加本服务队志愿服务活动之人士应当明白并接受,对参加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请参加之前慎重考虑,自愿加入活动并通知自己亲属,所有风险自担。如有任何意外发生,由参与人独自承担责任,并自愿永久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本服务队追讨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良好的品德及团队协作能力,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于热心公益和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递交《高州市青锐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队员申请表》经审核才能获得注册青锐志愿者资格。
第十三条
    经过队青锐志愿者的审核,合格者登记注册成为青锐志愿者服务队队员,进行宣誓,领取“青锐志愿者《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队服、队帽、青锐志愿者工作证”。
第十四条  
    登记注册的队员,将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进行宣誓。注册青锐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青锐志愿者。我承诺:尽我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者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章 工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青锐的一份子通称为“青锐成员”,青锐成员分为”队员“与”会员“,队员参与青锐日常管理工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可自主选择参与部分公益活动,有申请成为队员的权利。(具体权利与义务见后)队员与会员由本志愿服务队统一调派管理。
第十六条
    成员参加服务活动时,应身穿服务队队服,着装整齐,胸前佩戴本队颁发的志愿者工作证。

第十七条
    队员建立个人详细志愿服务档案, 发给青锐志愿者《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
第十八条   

《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青锐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青锐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由服务队人事部确认,如实记入青锐志愿者《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作为队员服务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服务表现优秀者,定期予以表彰, 达到晋升星级评定的志愿者,授予星级勋章,并记入青锐志愿者《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存档。
第二十条
    注册青锐志愿者实行年审制度。登记注册的成员服务期限为一周年,时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周年后必须经过年审确认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期满前十五天,经本人申请并经年审合格,可继续成为本队注册的成员, 续年年审,次数不限。
第二十二条
    队员申请退队应书面通知青锐志愿者,并交回志愿者服、工作证等志愿者身份凭证。
第二十三条
    队员在连续寒假或暑假内都不参加本队组织的志愿活动,视为自动退队。
第二十四条
    队员不履行义务或拒抗不履行义务的,本队青锐志愿者有权取消其注册志愿者(队员)身份。
第二十五条
    青锐成员表现消极、影响服务活动者,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服务队形象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服务队的规章制度的,经青锐志愿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者不得再成为本队的志愿者,其档案在本志愿服务队保存二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服务队的有关活动,阅读服务队的各种资料,接受服务队的培训;
   3、对服务队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参与服务队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5、请求本服务队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队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服务队的帮助和服务;
   7、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8、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会员有以下权利
   1、 有申请成成为队员的权利
   2、参加服务队的有关活动,阅读服务队的各种资料,接受服务队的培训;
   3、对服务队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请求本服务队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队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服务队的帮助和服务;
   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7、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二十七条
   队员、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遵守、执行青锐志愿者的决议,认真负责地对待每项工作;
   2、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宣传服务队的宗旨,维护服务队及志愿者的形象,以实际行动扩大服务队的社会影响;
   3、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主动向队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7、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和志愿者证、胸章等;
8、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组织机构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服务队参照大学社团管理模式,队委会由队长、主席团和各部门组成。
第二十九条
队长由青锐大学生志愿者队伍发起人担任,主席团及各部门正副部长由全体队员民主选举。青锐队委会2年一届,主席团任期2年,部长一年一任,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负责服务队常规工作,寒暑假期间按工作需要召开例会。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组****员: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下设组织部、秘书部、宣传部、网络技术部、人事部五大部门,各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另外设服务队法律顾问一人。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及各部门正副队长由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第一届主席团和各部门正副部长由队长任命。
第三十三条
    队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二次,会期为寒假及暑假。
第三十四条
    队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队员代表大会职能:
    1、听取和审议队委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服务队章程;
    3、决定服务队机构设置;
    4、讨论和制定服务队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5、选举产生本服务队主席团及各部门正副部长
    6、聘请服务队顾问;
    7、审计和监督服务队的收支状况;
    8、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及五大部门的职能:
    1.负责服务队工作与活动的计划制定和落实;
    2.负责队员联络及服务队队员证的登记及考核;
    3.负责组织队员培训及开展各项活动;
    4.处理服务队其它日常工作。
    5、决定队员的年审、吸收或除名。
第七章 活动经费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1、接受政府、企业、团体及个人资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现金、实物);
    2、企业或个人赞助的队服(实物,包括队服、帽、胸章等,下同),由秘书部派发给队员个人使用,使用完毕同意交还,队服由秘书部统一保管;
     3、设立日常办公费用帐户专门账户,秘书部专人打理 。
    4、加入高州市青锐志愿者服务队将收取成员年审费;
    5、队员年审费5元/月,以年为标准,一次性收缴。成员年审费用将转入青锐志愿服务队日常费用帐户,用作用于帮助孤寡,扶助弱势群体,购买爱心物资以及服务队正常办公费用支出。
    6、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队工作人员属于自愿行为,安全风险自担,无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本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队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向社会公布本队基金帐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经费的支出主要用于服务队活动的必要开支,由秘书财务部进行统一的管理,定期公布开支情况,并受队委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队所有固定资产须登记造册,由秘书部负责管理,主席团审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服务队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队内一切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秘书部长审核、主席团审批方可支付,尽量以有效票据为凭。
第八章 考核、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及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本队队员进行定期考核,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及表彰是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成绩的肯定和有效认证。
第四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依照《高州青锐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表现突出者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并记入本人服务档案,具体依照《青锐志愿者考核、评估及表彰办法》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队章程的修改,经队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终止动议须经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队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队经上级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高州市青锐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队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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