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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死磕年票 状告广州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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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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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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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广州一律师要求判收年票违法并退款1768元,法院已受理。
因不服被收年票,广州律师廖建勋昨日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处广州市交委收取年票的行为违法,退还向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滞纳金共1768元。
此前,他已就此向广州市交委提起行政复议,得到的回复是:收取年票通行费及滞纳金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
目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受理该行政诉讼,决定立案审理。
咬定年票制“不合法”
廖建勋于2014年购买小轿车一辆后,收到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短信发送催缴信息。20 15年11月24日,廖建勋缴纳2014年车辆通行费477元,滞纳金311元;2015年度的车辆通行费980元。
虽然交了费,廖建勋还是不服,决定“死磕”年票。他认为,广州市政府在通过借贷或融资的方式修建经营性公路时所产生的债务,应由贷款法人主体通过税收等方式偿还债务,而不应该通过不加区别向车主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进行偿还。
廖建勋说,收取年票的依据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是违法的。广州市收取年票的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2015年底,廖建勋向广州市交委提起行政复议,市交委于2016年2月2日向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收取2014、2015年度车辆通行费及2014年年票滞纳金的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广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法律依据,且经合法审批手续。事实上,年票是车辆通行费的一种具体收费方式,并非增设的收费项目,并未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外,收费也取得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程序合法。
廖建勋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于昨日上午十点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法院裁决。他希望法院判决确认,广州市交委收取2014年、2015年车辆通行费及20 14年年票滞纳金的行为违法,并向其退还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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