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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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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民建茂名市委员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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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发展生态养殖,是整治畜禽污染的重要内容之一。茂名日报记者 黄信涛 摄

茂名网讯  民建茂名市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市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市农村水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有些地方畜禽粪尿污染不但已超过当地居民生活、农业、村镇工业和餐饮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且直接威胁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这也是造成我市许多重要水源地、江、河、湖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规定,但法律只将规模以上养殖场纳入环保部门监管,而面广量大不属规模养殖范畴的微小型养殖场普遍存在选址不当、污染防治投入不足、环境管理不善的现象,致使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环境纠纷不断,日渐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茂名市环保举报中心接受群众此类咨询近200起,约占环境信访总量的20%。因此,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已成为新的重要环保工作,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刻不容缓的重要民生实事工程。

为解决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民建茂名市委员会建议:

基层镇村把好第一关。基层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第一关,协调国土、农业、建设、各行政村,发动群众积级参与,防治提前介入,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养殖场地的建设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凡是在农村建设养殖场,属规模养殖的,应督促业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对防护距离和污治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禽畜养殖场不予审批;对有一定数量但没有达到规模养殖数量的养殖场,要督促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凡是不能做到的,镇政府要在用地等方面给予限制。对于未达到规模养殖的散养户,建议镇、村以积极引导为主,建设集粪池等基础性防污设施。

尽早出台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地方性补充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集粪池、废渣储存地面水泥硬底化、粪尿干湿分离等,明确各养殖户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促使养殖户规范行事,使管理者有法可循,对违规者有法可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和要求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形成科学、规范的环保生态型饲养模式。对违规者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养殖场要有规模且选址必须合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养殖场点必须合理选址,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参照工业园区的做法,由镇、村统一协调,将目前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也可以打破镇、村、组的界限,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共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养殖成本投入。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以废弃物“减量化”原则为指异,积极改造现有的畜禽场,建设粪便干物质收集系统、尿液污水收集系统、现有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等,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粪尿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它散养户要以外送或联建沼气池等治污设施的方式,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督促养殖业主要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积极实施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对已集约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规定从严管理,从源头控制污染及污染问题的产生。对微小型养殖户协调镇村对其清理整顿,要求业主进行污染治理。对那些难以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应限时关闭或转产。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发展生态养殖。畜禽污染整治既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卫生的改善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的公益事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重点建设循环性畜牧业工程,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茂名日报记者 文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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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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