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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增15天配偶陪产假 合法生育享受30天鼓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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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9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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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文/记者 李洁)全面放开二孩儿后,北京拟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下午从首都之窗网站获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今日起至1月28日。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fzec@bjfzb.gov.cn。
配偶陪产假拟定15天
据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了解,草案送审稿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送审稿拟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奖励和优待。
晚婚晚育假取消
在取消晚育假的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子女不用退还已享奖励假
此次草案送审稿中,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规定。并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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