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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阿明向刘某借款13.3334万元。
东江时报讯 借款人写借条要慎重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施行,原来不被法律认可的“利滚利”有可能会得到支持,大亚湾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11月,阿明向刘某借款13.3334万元。2014年1月,刘某与阿明确认了借款数额及利息,借条上写着:“今借到刘某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该借款数额包括本金13.3334万元、利息7.6666万元,2015年2月,阿明于再次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欠款。后因刘某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由于双方对借条及利率没有争议,只是对借款2014以后利息计算的基数有分歧,法官组织阿明和刘某进行了调解,并向双方解释了此案的法律规定:由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借款合同中关于本金和利率计算的起算时间也有新的规定。阿明2010年11月时向刘某借款的本金是13.3334万元,到2014年1月已产生了7.6666万元利息,阿明签下借条,确认欠款数为21万元,相当于确认将这7.6666万元利息再次计入本金,继续向刘某借款。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由于阿明在2014年1月向刘某重新打了欠条,写明欠款是21万元,且原来借款年利率并未超过24%,因此其主张自2014年1月开始,阿明的借款本金为21万元,还款时的利息要以21万元为基数计算,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官说法
借条最好写明借款利率
法官提醒借款人,借款合同最好要写明借款利率,在借款到一定期限后,出借人要求重新出具欠条时,应注意是否要将产生的利息算入再次借款的本金,谨慎欠条书写,避免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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