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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在河源停车场盗窃 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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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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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潜伏"在河源停车场盗窃 男子被判刑

潜伏在河源停车场盗窃 男子被判刑

锁车干扰器

如今很多车主停车后都习惯性地摁下遥控器落锁,于是犯罪人员将眼睛盯上了这个特定时间,利用锁车干扰器干扰锁车,导致车辆无法落锁再伺机实施犯罪。不法分子黄某秋就“埋伏”在停车场周围,利用携带的汽车遥控干扰器屏蔽锁车信号,待车主离开后盗窃车内财物。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黄某秋落网后,近日被法院判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疯狂作案】
2015年1月8日,广西籍男子黄某秋在市区旺源路利用车辆干扰器干扰了一辆丰田霸道汽车,盗走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及一包中华香烟。
2015年2月6日,黄某秋、黄某利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附近,利用干扰器作案,进入车内盗走现金11000元。
2015年3月20日,黄某秋、黄某利在源西社区卫生站门口,利用干扰器,成功干扰到一辆本田小车,盗得一部700元的手机。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秋、黄某利在上城医院门口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警方抓获,随后被刑拘,于2015年4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近日,源城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潜伏"在河源停车场盗窃 男子被判刑

潜伏在河源停车场盗窃 男子被判刑

今年以来,源城法院已经审理利用“汽车遥控干扰器”作案盗窃案件4件,如今年关将至,又到了盗窃案的高发期,广大车主要密切注意此类犯罪手段,尽量不要把现金、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免得被不法分子盯上。另一方面,使用遥控上锁后要动手确认车门是否完全上锁,最好用手拉一拉,不要仓促图快,防患于未然。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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