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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原区委书记获刑 伙同情妇受贿15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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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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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3岁的佟根柱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曾任昌平区委员会副书记、书记、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
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佟根柱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庞建贞(另案处理),先后利用担任昌平区委副书记、昌平区政府区长、昌平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北京西三旗新龙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宋某、北京龙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
据悉,北京市纪委将佟根柱电话约谈至办案地点,了解核实其家庭财产异常问题。佟根柱遂主动交代。今年1月16日,佟根柱被查获。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1200万元,后家属代为退缴385万元。
成立公司拿干股
佟根柱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款来自史某。判决书认定,2005年,佟根柱帮助史某获得土地开发项目,史某与庞建贞成立中港国际公司运作该项目。2009年,史某以退股补偿费为名给予庞建贞1000万元。庞建贞事前征得佟根柱同意,并于事后告知其实际收取钱款情况。
庞建贞是原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原工作人员,自1994年起与佟根柱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在外人面前并不避讳,平时总是出双入对。佟根柱也供认,昌平区很多人都知道两人是情人关系。庞建贞曾供述,佟根柱曾给她买过首饰、皮包、化妆品等,还送给她一套房屋,登记在其子名下,后卖了。每年过生日,佟根柱还会送衣服、手表等。
2004年,史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区长的佟根柱,由此也认识了庞建贞。在佟根柱的引见下,史某结识了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总经理郭某。在佟根柱的帮助下,昌房公司最终同意将该公司开发的北七家镇歇甲庄村项目的开发权转让出来。
为了运作项目,2005年11月,史某和庞建贞成立了中港国际公司,由庞建贞挂名总经理。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0万,2006年初增资至5000万。虽然庞建贞占股40%,但并未出过一分钱。
史某曾作证说,佟根柱安排庞建贞出面和他一起注册公司搞项目合作,就是想借项目获得利益。而他也想借佟根柱的关系,获得项目和在与政府协调关系、办理手续上的帮助。佟根柱也坦言,没有他,史某也不会与庞建贞合作。
昌房公司也并不情愿转让开发权。郭某说,公司本已初步确定了合作方,但根据佟根柱的指示和安排,让史某的公司来做项目开发,原来谈判的合作方只能终止合作。而佟根柱的目的就是通过庞建贞从项目上获取经济利益。利益表面看是归中港国际公司了,实质是归佟根柱、庞建贞和史某。
调离后提出“善始善终”
之后,佟根柱让郭某全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双方签订过歇甲庄项目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将来土地开发的收益和利润全归中港国际公司所有,昌房公司获取3300万管理费作为协助办理手续的回报。后经审核,中港国际公司获得一级开发主体资格的授权。该项目现仍处于一级开发状态。
2007年底至2008年初,佟根柱调离昌平区,史某和佟根柱、庞建贞喝茶聊天时,佟根柱提出让史某与庞建贞的合作善始善终,别让庞建贞吃亏。史某领会到,既然答应给庞建贞股份,将来即使项目运行不好,也要直接变现给她。
2008年至2009年左右,史某和庞建贞商量让她退出公司,答应给她1500万元,后实际支付了1000万元。庞建贞说,这笔钱实际就是给佟根柱的好处费。剩余500万元史某答应了没给,佟根柱还嘱咐过她别再要了。
低于市场价格购房
法院还查明,2011年,为感谢佟根柱在土地开发项目上的帮助,在庞建贞的运作下,史某将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开发的延庆县上都首府家园的一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82万余元销售给佟根柱。经价格鉴定,该房屋价值140万余元。
此外,2009年,李某为感谢佟根柱在调整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上的帮助,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昌平区的两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19万余元销售给他。2011年,李某还支付房屋装修费22万余元。
2011年,得知上都首府项目开盘后,庞建贞和佟根柱商量由她出面,向史某提出买房。后庞建贞提出想按开盘价格每平米3000多元买房,而市场价大概在1万元左右。考虑到佟根柱曾帮助其获得歇甲庄项目,虽然其已调到市政协担任领导,但在昌平区以及延庆县仍有关系,他就同意了。此后,佟根柱以其母亲名义买下。
李某表示,佟根柱不同意以市场价格买房,他就提出参照给职工福利房的价格,每平米5000元定价,总价比市场价至少低30万至50万。佟根柱不太高兴,其就答应将房屋装修了。
为情妇办高尔夫球卡
2012年,为感谢佟根柱在土地开发项目上的帮助,通过庞建贞的运作,史某以办理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佟根柱39万元。
据史某说,2012年左右,庞建贞要求史某给佟根柱办张高尔夫球卡。为了对佟根柱表示感谢,同时也考虑到其项目都在当地,也不敢得罪领导,就让庞建贞从延庆项目上以工程款的名义拿走39万元。事后,佟根柱打电话表示感谢。
此外,史某曾在停车场将装在水果箱里的50万元送给佟根柱,还帮他报销了20万元个人消费的发票。而李某和宋某也通过报销发票、给欧元、美元和人民币的方式向佟根柱实施贿赂。
新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宋某坦言,送钱就是为了拉近与领导的关系,在办理土地、房地产项目等手续时能获得领导的支持和同意,遇到困难时,也能帮忙协调。在佟根柱的帮助下,区、镇很快就批准了新龙集团的转制方案。其还曾因一些项目找佟根柱帮忙协调减免相关费用。
从轻判处11年
庭审中,佟根柱表示认罪,但他称收受钱款、低价购房等都是对方主动提出来的,自己没有主动要过。辩护律师提出,佟根柱曾阻止庞建贞多要退股补偿款,且并未实际占有该笔款项。佟根柱低价购房、收受钱款时,已调离昌平领导岗位,不具有职务便利,不应认定为受贿。佟根柱帮助他人办事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主观恶性不深等。
法院查明,佟根柱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明,佟根柱在调离昌平前为避免庞建贞的股权利益受损,曾以“善始善终”明示史某保证兑现。虽然在实际兑现时,曾有不要继续多要的意思表达,但并未要求庞建贞退还已得款项,足见具有伙同庞建贞占有退股补偿款的主观故意,无论由谁实际占有、支配不影响佟根柱的主观恶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职前后收受钱款和低价购房均应计入受贿数额。不论佟根柱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佟根柱受贿犯罪所涉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大,其主观恶性较深。
法院认为,佟根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佟根柱具有自首情节,且受贿款项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在案扣押的584万余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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