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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经理被羁押8个月 检方证据不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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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0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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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女经理自辩只是挂靠经营无挪用资金一说。或获国家赔偿。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深圳市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岗营业部经理王某虹,被指控非法挪用营业部收取的游客团款、签证费用,金额达35万多元,遭羁押长达8个月,近日因证据不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该案庭审还暴露出,尽管相关部门明确规定旅行社禁止挂靠经营,但是这一“潜规则”仍然盛行。
被控挪用资金罪
王某虹于2014年3月19日被南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获准取保候审,羁押时间长达8个月。
根据检方指控,从2010年12月起,王某虹担任华侨城国旅龙岗营业部经理。在20 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她先后承接了10单旅游业务,收取了团费,却没有及时入账到华侨城国旅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还挪用了6单旅游签证费,5单门票、机票和住宿费用。共计金额35万多元。
相关司法证据材料显示,王某虹系被华侨城国旅方面派人到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后才遭到查处。检方指控其利用经营业务费用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曾两度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焦点集中在王某虹究竟是不是华侨城国旅的员工。公诉人指出,王某虹与华侨城国旅签订了劳动合同,龙岗营业部亏损时亦有总部垫付相关资金,且营业部的性质也属于华侨城国旅分公司,应该认定王某虹系华侨城国旅的员工。
自辩无罪检方撤诉
不过王某虹辩称,她从2004年开始承包了华侨城龙岗营业部。由于2009年相关旅游条例出台,类似承包挂靠制被明令禁止,因而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是为规避法律风险,这也是整个旅游行业的“潜规则”。
王某虹在庭审时已获得取保,她在庭前就向法庭提交了场地租赁合同、装修费用单据,还有向华侨城国旅缴纳管理费用的单据等多项证据,证实她向华侨城国旅支付了保证金,每月要缴纳管理费。这些证据还显示,营业部的所有的员工由王某虹自行招聘,员工社保工资名义上是华侨城国旅发放,但是资金来源均由她先行将钱存进华侨城国旅的账户,然后由华侨城国旅代为发放。
南都记者旁听庭审时还留意到,另外两个营业部有关人员做的证词中,两名证人也均证实,营业部是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人员均自行招聘。
“我才是营业部的老板,谈何挪用资金一说?”王某虹自认为无罪,是遭到华侨城国旅诬告。其辩护人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近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终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而南山区人民法院也做出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诉。南都记者获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向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
报料人:王小姐
报料奖:100元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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