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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老伯骑车过斑马线被撞亡 证人们都说谎
事发现场
今年4月,珠海三台石路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八旬老汉被撞后送院不治身亡。交警蜀黍在调查这起交通事故原因时,走访了多位目击事故的路人,但是,让交警蜀黍感到惊讶的是,经过仔细推敲,“证人”们话居然也是不可信的!但是机智的交警蜀黍最后终于找到了铁一般的证据,让事故真相大白。
八旬老人被撞身亡,目击者却这样说
今年4月的一天下午,年逾八旬的梁伯骑自行车经过三台石路往前山百货路段,这里一向车流繁忙。梁伯通过马路斑马线时,车主林某驾驶着一辆小轿车正朝斑马线行驶,结果刹车不及,小车撞倒了梁伯,自行车歪倒在一旁,他整个人躺在地上动弹不得,地面上还有血迹,显然伤得不轻。后来梁伯送院抢救,但终究因伤势过重而不幸身亡。
这是一起死亡交通事故,交警蜀黍马上展开了调查。老伯在斑马线被撞,交警蜀黍调查了解到,当时车主林某并未减速慢行,车主称其并未能及时发现梁伯当时正在过马路。为了进一步了解事件真相,交警蜀黍打算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但是麻烦来了,事发地段恰好处于摄像头监控死角,监控摄像头没有拍到事发过程。民警回访现场,走访了多位目击者,他们都向办案民警诉说了一个细节:梁伯被撞时,“当时是推着自行车过斑马线的。”
这个细节非常重要,直接影响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为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梁伯是以推着自行车的姿态通过斑马线时被撞的,就按照行人对待,机动车一方应该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反之,若老伯是以骑自行车的姿态经过斑马线的,根据相关法律,首先其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其次,老伯骑自行车过斑马线,就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交警从这里挖到了关键证据
但是,交警蜀黍反复勘查了事故现场,还是发现了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从自行车被撞变形部位来看,似乎并不像推车行进时被撞到的。许多疑点交织,这让办案的交警蜀黍顿时变身“柯南”。目击者的话是否可信?为了找到关键的视频证据。办案民警通过多次走访居民,路人,商家,了解到了一个重要线索:事发时有一辆公交车经过!
珠海的公交车一般都装有摄像头,记录路面及车内状况,视频录像通常会保留一段时间。交警蜀黍随即与公交公司联系,经过层层查询,找到了当天经过事发现场的这辆公交车,并从车内调取了监控录像,交警蜀黍对录像进行了仔细的翻查,发现当天下午16时35分左右,梁伯正是骑着自行车在过斑马线时,被林某的车撞倒。警方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道斑马线时,没有减速慢行,应负主要责任,梁伯没有推自行车过斑马线,要负上次要责任。
一般来说,负次要责任就意味着在具体赔偿的情况下,要自行承担20%到30%的损失金额,假设对方要赔100万,实际就只赔70万到80万。骑自行车过马路和推自行车过马路发生事故,会带来20万到30万的赔偿差额。
小编点评
梳理珠海发生的斑马线前的事故,有一种非常危险的情况,在经过斑马线时,旁边的车已经刹车减速,在避让行人或非机动车,但与他平行的司机因此被遮挡视线,司机不知斑马线上正过着行人,也没有减速正好把路人撞倒。这种情况屡次发生,值得广大司机警醒。
还要提醒一点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目击者接受警方询问时,一定要如实反映情况,更不能故意隐瞒甚至提供虚假证言。除了影响警方调查,甚至可能会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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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老伯骑车过斑马线被撞亡 证人们都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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