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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日(20日)就住建部起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放宽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装修、自住房租金、物业费等用途均可提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就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个体户也可缴存公积金
修订稿还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被处3倍罚款
新条例不仅仅放宽了提取条件,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将被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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