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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贩卖老虎、大熊猫是违法犯罪行为。其实,不仅仅是贩卖老虎、大熊猫等是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是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达到了一定数量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贩卖“野味”绝非小事,随时都会锒铛入狱。 日前,记者从市林业局了解,茂名市茂南区人柯某于2001年12月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然而柯某出狱后不思悔改,2007年10月开始,又开始进行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2012年8月因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查获有穿山甲、巨蜥、大壁虎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2012年12月,森林公安在其住处又查获一大批国家级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雀鹰、大壁虎、夜鹭等)。2013年6月,茂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第65条、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柯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此外,2009年12月,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某餐馆非法经营一批野生动物,其中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蛤蚧)、小鸦鹃(毛鸡)、小天鹅以及部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餐馆法人代表张某飞因此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11月,茂南区公馆镇陈某源非法从别人手里购买了两只草鸮(猴面鹰), 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他准备饲养一段时间后出售,在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市林业局表示,以上案例的判决都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例如:巨蜥、鳄蜥、蟒蛇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4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猕猴、天鹅、鸦鹃(毛鸡)等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6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