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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日,禅城区法院获悉,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请,维持市人社局“不属工伤”认定。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刘勇 佛山一陶瓷厂女工辞职当晚,走出厂门后不久遭遇交通意外死亡,禅城区人社局和佛山市人社局先后作出意见不一的工伤认定,女工家属将市人社局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法院获悉,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请,维持市人社局“不属工伤”认定。
案情:厂门外被撞死两级部门认定不一
秦某原是禅城一陶瓷工艺厂(下称陶瓷厂)的窑炉捡砖工。去年9月4日,秦某向厂方提出辞职,办理完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后,秦某回宿舍收拾行李,并将行李搬到工厂门口。当晚,秦某距离陶瓷厂厂区约500米处,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在地,当场死亡。经禅城交警认定,秦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今年1月,秦某丈夫韦某向禅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区人社局认定,秦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发生在下班途中,符合相关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随后,陶瓷厂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认为,秦某离开陶瓷厂时,已超出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段,取消禅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韦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说法:非合理路线下班途中已终结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之所以市、区两级劳动部门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是因为在秦某遭遇车祸时,是否处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地方,存在争议。
市人社局表示,秦某的正常工作时间为07:30-20:00,事发时间为21:24,且工厂相关负责人黄某和治安员廖某证实,秦某当日19:20已经离开工厂,超出了法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段,且事发地点不属于正常的下班的路线。
韦某则认为,佛山市人社局采信的证人证言有偏差,黄某等二人与陶瓷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秦某离开工厂时间存疑。且秦某离厂后其实是去充话费,行李仍在厂门口,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在职期间日常居住地为厂内宿舍,其日常“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厂内宿舍之间的合理路线,且秦某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其“下班途中”即已终结。
法院认为,秦某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禅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有误,市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驳回了韦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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