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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冻结父亲账户强制划扣。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
离婚后法院判的抚养费,有些父母就是“不老实”交。广州一名父亲在离婚时被判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为止。但10年过去了,儿子已长大成人,该名父亲却从未支付抚养费,结果被儿子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决定冻结父亲银行账户,划拨存款作为抚养费。
年过40岁的好姨和棠叔曾是夫妻,两人在1992年生下了儿子小波。后来,由于家庭矛盾,两人在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波由好姨抚养,棠叔每月则须支付小波抚养费400元,直到他18岁为止。
此外,好姨和棠叔还分别向对方出具承诺书:棠叔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到期兑现不了就不能见儿子;好姨承诺每周让棠叔见儿子一次,如见不到,棠叔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但在10年后的2011年9月,已成年的小波却向法院起诉,状告父亲10年来一直没给抚养费,要求棠叔支付拖欠10年的抚养费及利息等共计7万多元。
对此,棠叔感到很委屈。他说,好姨一直不让他见儿子,直到近年他才与小波联系上,得知小波考上大学,他还给儿子买了手机、电脑。庭审时,棠叔提起反诉,要求好姨赔偿他被剥夺探视权的精神损失费。
办案法官认为,抚养费是当年离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早已生效,小波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驳回小波的诉求。判后,小波没有上诉,棠叔也放弃了精神损失费诉求。
2011年11月,好姨又来到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要求棠叔按离婚调解书支付抚养费及利息共5万多元。
最终,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冻结了棠叔的银行账户两个月。冻足金额后,依法划拨了棠叔的存款作为抚养费。
错过执行时效 只取得2947元
由于小波和好姨没有把握申请执行的时效,最终法院只划拨了棠叔2947元存款。
执行法官解释,好姨与棠叔的离婚调解书于2000年3月14日生效。若棠叔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按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好姨或者小波需要在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直到2008年4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好姨或小波都未申请执行。
新民诉法实施后,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因特殊原因中止、中断的可以延长申请执行期间。法官指出,小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及其利息是在2011年9月6日,该诉讼行为致使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因而,以此为计算点追溯到两年前的抚养费,即从2009年9月6日起计至小波年满18周岁止,共计2947元。
约定“放弃子女抚养费”条款无效
棠叔之所以坚决不肯支付抚养费,理由是他和好姨曾作出书面承诺,如果好姨不让他探视儿子,他就可以拒付抚养费;而他确实多年都被拒绝探视儿子。
但执行法官对此约定并不认可,因为抚养费、探视权涉及孩子的生存权及父母的亲权,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代表子女放弃属于他们的抚养费,除非抚养方可以独自令子女享有他们未离婚前的生活状况。父母也不能因一方无能力或未付抚养费来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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