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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我参加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吴同和涉嫌受贿案的旁听。作为吴同和曾经的一个病人的家属在旁听之后,我的感觉和其他人员一样:吴同和应该是冤枉的。第一、从吴同和在法庭的表现看,他情绪激动,失声痛哭,含冤受屈的愤怒溢于言表。他直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缺乏良知和职业道德,草菅人命。面对证人,他理直气壮的发问,甚至拿自己的孩子赌咒发誓。作为一个男人,如果不是冤枉到了极点,谁会这么说这么做?又怎么敢这么说这么做?第二、从证人出庭的表现看,黄利、左坤不敢正视吴同和,畏畏缩缩,目光游移不定,表现出其内心的矛盾与挣扎。特别是黄利,面对吴同和和律师的发问,表情呆滞,声音微弱,大部分以“我记不清楚,以在淮阴区检察院的供述为准”这样程式化语言来搪塞,如果他们真的送钱给吴同和,绝不会是表现得这样心虚和懦弱。当问及行贿款来源时,他说是公司款,他本人是公司股东用款不受约束,并说公司有2本账,其中一本是报税务机关的,另一本是内部帐。当吴同和要求他讲述送钱细节时,他也以“我记不清楚,以在淮阴区检察院的供述为准”回答,这么大的案情,按正常人来讲关键问题是一辈子也不会忘记的,而黄利为什么不敢讲,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没有送才不敢讲。另外,两人都说出他们在出庭前与淮阴区检察院有关人员见过面。按照常理,淮阴区检察院只需通知证人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可,有什么必要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见面?这难免让人怀疑淮阴区检察院是在给证人施加压力。第三、关于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令人怀疑。既然监视居住应该由当地公安机关来执行,地点应该在当事人居住处,为什么淮阴区检察院能把吴同和关押在楚州区检察院八九天时间,这不是明显违法吗?那么,用违法手段取得的吴同和的供述及证据有法律效力吗?打一个简单的比喻,就像做一道数学题,前提条件都错了,还能得出正确的结果吗?而且办案机关又没有提供审讯吴同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人难免猜想办案人员用什么方法让吴同和作有罪供述的。第四、检方提供的证明吴同和有罪的证据不能让人信服。检方提供的许多所谓证据不够充分,缺少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检方提供的中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记录,本来是手写的会议记录,检方提供的却是打印件,经吴同和当庭确认,内容明显被改动,不真实,有伪造之嫌。又如,吴同和涉嫌受贿的时间、地点、金额、款项来源和去处等证据都不确凿不充分。再如,检方提供的中医院部分科室主任的证言,中医院采购设备的单据,芬迪公司的业务往来单据等证据和吴同和受贿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检方还对能够证明吴同和无罪的证据有意隐瞒,不予提供。如,吴同和多次作出的无罪供述,检方就没有提供;收入来源方面,吴同和在心内科有收入没有提供,而吴同和分管的其他科室没有收入的全部有证据;能证明吴同和是在怎样情况下作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也不能全部提供。检方提供这样的证据和用这样方式提供证据怎么能够让人信服呢?在旁听吴同和二审过程中,我的十分内心酸楚,旁听者有200多人,好多人当场痛哭流涕。想想当年吴同和博士、医学专家的意气风发,风华正茂,温文尔雅,多少年来挽救了多少患者的生命;再看看眼前的吴同和憔悴衰老,右耳听力严重下降、病态龙钟,满面屈辱愤怒,真是判如两人。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按法办案,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获得上级好评或者是为了保护司法机关之间利益,让一个无罪之人承受不该有的牢狱之灾,是多么不负责任做法!这不仅毁掉吴同和,也毁掉司法的公信力;这不仅是吴同和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这些不懂法律专业知识的外行人,通过吴同案二审的全程旁听,所有旁听者都能一眼看出此案是冤案。一个人只有心存良知,就能坚守法律,才能敬畏生命。衷心希望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独立审理、疑罪从无等司法原则,不受外部力量的挟制,查清事实真相,给吴同和给社会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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