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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网购出问题店家拖延不赔?平台应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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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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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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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权益受损时,如果店家不赔,我们该找谁?工商总局明确网购“赔偿先付制”,网店不赔,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赔偿。

出问题“首问”经营者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也就是说,“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如果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则由商场、市场和网购平台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这份《意见》中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过去,因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大都把问题推给生产者,消费者受跨地域等因素影响,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而此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是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说,经营者必须承担“首问”责任制,只要消费者诉求合理,销售者、服务者就应当依法处理,该退的退,该赔的赔。

网店不赔可向平台先行索赔

  网购中退换货纠纷中,如果网店店主无故拖延该怎么办呢?

  意见明确提出,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先行赔偿。赔偿后,平台依法向销售者追偿。

  另外,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如果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拒不整改可终止经营资格

  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可与场内销售者、服务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实施场内经营资质信用管理。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且拒不整改,多次被认定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销售者或服务者,通过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等终止经营资格。

  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还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解读1:启动赔偿先付制度需4个基本条件

  并不是所有纠纷都需赔偿先付,启动赔偿先付制度应具备4个基本条件:

①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②除适用《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消费者证明合法权益受损;
③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消法》规定;
④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解读2:可以退换货或现金方式进行赔偿先付

  杨红灿表示,赔偿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赔偿先付的方式既包括退、换货等方式,也包括现金赔偿。

  赔付范围主要有: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给消费者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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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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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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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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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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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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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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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然你做什么第三方。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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