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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二)
这是准备一审第二次开庭时的辩护词,后来没有第二次开庭, 法院也未对律师的质疑予以答复就直接判决了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告人吴同和的辩护人,现根据就侦查机关的同步讯问录像提出以下质证意见:我们对同步讯问录像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但这些录像可以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
一、侦查机关在讯问的开始前没有告知吴同和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7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可是,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时却未告知吴同和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未告知吴同和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二、侦查机关在讯问的过程中剥夺了吴同和的辩护权。 在讯问过程中,吴同和多次辩解其没有收受贿赂,但侦查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坚持认为吴同和收受了贿赂,当吴同和试图辩解时,侦查人员总是打断吴同和,不让其辩解,且侦查人员态度粗暴。请看下表: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48条第(五)项的证据形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是本案侦查人员只收集被告人供述而不收集辩解、强迫吴同和自证其罪。
三、讯问过程采用了非法方法。 公诉机关提供了自2013年9月12日18.44-15日23.40约77小时期间共159个视频,而视频时间显示,吴同和只是在15日下午2.30-4.40期间没有被讯问,其他时间一直在接受讯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本案中,侦查机关采用不让吴同和睡觉的方法,连续几十小时使吴同和得不到正常休息,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故吴同和的有罪供述不可采。
四、侦查机关采用了引诱、威胁手段使吴同和作出了有罪供述 讯问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多次采用威胁、利诱手段哄骗吴同和作有罪供述。 序号 | | | | | | | | | | | | | | | 辩解是无用的,如不说,你的执业医生资格、人身自由将失去,再行医,就是非法行医。 | | | | 昨天测谎连数额都测出来了,我们相信机器,你坐在这里,你已经输了。 | | | | 你的数额与方友平是一个档次,是经公司研究决定的,薛洪旺也很清楚。 | | | | 测谎人员数字都测出来了,解释也没用。9月19日是中秋节,说了,可以办取保候审,回家团圆。 | | | | | | | | 方友平回去了,你如说,也可以回去,你不好好谈,数字可能翻番。 | | | | | | | | | | | | |
综上,吴同和作有罪供述的收集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其收受了贿赂的证据。
此外,你院已多次催促公诉机关提供证人黄利、左坤到庭接受质询,但这两个证人至今未到庭,公诉机关对此的解释是其也找不到这两个证人。我们认为,公诉机关的这一解释不具有说服力,侦查、起诉阶段怎么都能找到这两个证人,为什么偏偏是审判阶段就找不到了呢,这两个证人不是办了取保候审了吗?在这两个关键证人不能到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认为公诉机关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为不能排除二人的书面证言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这两个证人是诬告,更不能排除笔录上的签名就不是其本人所签。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以上合理怀疑没有被排除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辩护人:季秀平 武超平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于中国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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