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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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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何福莲(女,68岁)、陆国菲(女,40岁)、张容容(女,11岁)、张玮霞(女,6岁),均是信宜市人,均住信宜市镇隆镇德乔村民委员会牌坊脚村20号,分别是死者张清团的母亲、妻子、女儿。 被申请人:信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程桂飞,局长。 我们不服被申请人作的信公不立字(2015)00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立案通知》),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申请复议。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的《不立案通知》,指令被申请人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或茂南区公案局立案侦查,最好由贵局立案侦查,追究致张清团死亡的警察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镇隆的东江德乔沙场老板周永禄雇用张清团到其沙场做工。2015年5月26日20点约40分,周永禄和张清团等人正在沙场作业时,一辆汽车(非警车)开到正在作业的钩机旁停下,跳下一帮人(不穿警服),什么也不说,个个凶神恶煞,见人就追、就抓、就拷。张清团当时向河边走避,来人中有四五个拿着强光的手电筒跟着猛追。过了五六分钟,追赶张清团的人陆续回到钩机旁。再过七八分钟,来的一帮人就开车扬长而去。事后查证,来人中有信宜水口和红旗农场两个派出所的警察。 自张清团被警察追赶之后,再没有人见到张清团,28日有人发现河里有一男屍并报案。被申请人进行处理,经证实,该屍体是张清团的遗体。 张清团是42岁的健壮男人,正在沙场做工,为什么被警察追赶之后就死在河里呢? 被申请人“对张清团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学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死者张清团符合溺水死亡”。从文意上看,这个鉴定意见不是肯定性的鉴定结论,仅仅是“符合”。 这样的鉴定意见完全是为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的违法行为推卸责任,我们无法接受,更是不服。 被申请人得寸进尺,不采用鉴定意见,而以“我局经审查认为张清团属于溺水死亡……决定不予立案”(注:仅仅是“认为”,没有证据),对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得一干二净。我们对这个决定坚决不服! 理由是:张清团在沙场做那么长时间的工没有溺水,为什么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穿便服、开地方牌汽车到沙场并四五个人往河边拼命追赶张清团,张清团就溺水了呢?又为什么在发现张清团遗体的第二天,被申请人就取走沙场三个视频资料并销毁呢?为什么我们多次要求观看视频录像遭到拒绝和被嘲笑呢?为什么我们多次要求当晚到沙场的警察向我们作个解释而遭到拒绝呢?痴呆人都判断得出张清团的死亡是警察违法行为造成的,更判断得出被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违法犯罪警察而歪曲事实、掩盖事实真相。很可能当晚的行动是警匪勾结的行动。 还有,张清团的死是被申请人的警察违法行为造成的,张清团的死又是由被申请人处理、鉴定、认定,难以公平。从销毁视频资料看,其中的毁灭证据、歪曲编造事实已得到肯定。 第三,张清团的死因鉴定不应由公安法医鉴定,应由医院的医生鉴定,至少应聘请医院医生和法医一起鉴定。因为法医受其领导的压力太大了,往往都是先入为主。 第四,我们并不是蛮不讲理之人,张清团无辜死亡至今已两个月,我们天天要求和渴望被申请人与我们平等(因为其是造成张清团死亡的当事方)协商,求真相,合理处理,但其总是居高临下向我们发布令人无法接受的错误指令,所以,须由其他公安局、上级机关处理。 因此,应撤销《不立案通知》,并指令被申请人将案件移送电白或茂南公安立案侦查处理。 同时,被申请人取走沙场的三个视频,虽已销毁视频资料,但已刻录下来了,请在复议时举行听证中播放刻录下来的视频资料。 综上,多人拿着强光手电筒往河边追赶张清团,即使张清团插翅也逃不掉,他死在河里就是铁证。不是追赶他的人造成的,还有何人呢!因此,请以共产党员身份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千万不要为了包庇害群之马而把我们推进冤民队伍。敬请支持我们的请求。 此致 茂名市公安局 申请人: 何福莲、陆国菲、张容容、张玮霞 2015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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