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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高企,房子成为家庭中重要的财产。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家庭都存在着这种现象:房产证上只写有夫妻中一方的名字,这为日后的矛盾埋下了隐患。一旦日后遭受变故时,房产到底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为此纠缠不清。本报就此对一宗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官进行了采访,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案件回放>>>
共同房产登记女方名下男方不得干涉处置权
罗成和李佳(均为化名)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9月时,他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过户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李佳名下,而在房产所属的项目上写上了单独所有。今年8月,第三人陈妃发(化名)通过房产中介介绍,向李佳购买了她名下的这套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这时,罗成突然找到陈妃发夫妇交涉,说这套房子是他和李佳的夫妻共同财产,李佳瞒着他偷偷卖房,他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讨回房子,由于房子已经开始重新装修,所以陈妃发夫妇不同意。
一气之下,罗成将陈妃发夫妇及李佳一同告上法庭,要讨回这套房子。罗成在诉状中指出,当初购买房产时,首付款16万元是由自己提供的,其中还包括自己母亲和奶奶各出资的10万元和1万元、自己和李佳的共同积蓄5万元,余款均为向银行按揭贷款。同时,罗成也承认了自己在生活中经常和李佳发生矛盾,现已经分居,自己是在准备起诉离婚时,向湛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发现妻子已经瞒着自己将房子出售给他人。由此,罗成特别指出,这套房子无论是当初购买,还是算作婚后财产,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李佳单方无权处置。
对此,李佳认为罗成所诉的不是事实。李佳告诉主审法官,这套房子是她以49.05万元的价格购得的,而该房产的首付款是她向妹妹和小姨借款支付的,每月2500元左右的银行贷款也由她一人偿还,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房子的产权证上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她单独所有。
对此,罗成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并强调若是将房子的处置权判给李佳,自己不服。就此,法官在调解时指出,这套有争议的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李佳,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因而她形式上对该房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根据该房产的登记状况,无论罗成有何等异议,如果不能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明,则李佳就将拥有对房子的处置权。同时,陈妃发夫妇作为买方,当初在购买房子时以房子的产权所有人进行交易,已尽到形式上的谨慎审查义务,因此涉及该房产的合同也有效。据记者了解,目前,该房子的产权已变更登记至陈妃发夫妇名下。
律师说法>>>
婚内房归属有5种情形买卖双方都需谨慎
据记者了解,上述案例中的夫妻一方名下有单独的婚内房的现象,在湛江十分常见,其原因十分复杂。就此,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陈杰华副主任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明确对财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一般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其在离婚时针对房产归属的问题,往往存在以下5种情形:
一、是一方凭个人财产或父母资助在婚前购买婚房,婚后用于共同居住,产权登记在购房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应属于购房一方所有;
二、是双方在婚后取得房产,但产权单独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使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四、是婚后一方父母借用子女的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父母和子女之间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或是出资方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五、是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若离婚时无法协商该房产归属,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主张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及买房的第三人应采取哪些必要的维权措施?陈律师指出,对于夫妻一方侵犯配偶的知情权与平等协商权,擅自向第三人出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情况,若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过户的,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产,但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出卖房产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或者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等问题进行公证确认。最后,作为买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为避免产生纠纷也应当注意,所买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要求夫妻双方当面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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