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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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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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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求知 于 2011-7-21 09:10 编辑

最高法:职务犯罪案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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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坦言,这几年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

  本报讯 昨日,在最高法新闻记者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

  近年来,曾锦春案、晏大彬案等各地城建领域职务犯罪大案的案犯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孙军工表示,法院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将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

  从审判结果来看,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坦言,这几年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些工作人员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觉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应当尽量适用。二是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三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就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导致适用了缓免刑。四是客观上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

  死刑当判则判绝不手软

  最高法表示,将从多个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裴显鼎透露,这个司法解释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程序中,该法释将明确不得使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同时,法释还将规定确有减刑情节,法院减轻处罚只能减至正常处罚下一层次的处罚。最高法还将规定,职务犯罪减免刑需经过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后才可判决。

  出台渎职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法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最高法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法院将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同时将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直播、发布案例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

  ■ 对策

  “刑罚之外加大经济处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目前,在职务犯罪审判上,一般大案的判决都由上一层的法院根据案件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进行指导,促使公正审判。虽然在巨贪的判决上有死刑、有死缓,但是整体上的判决都具有其合理性。

  比如,郑筱萸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因为其涉案金额巨大,同时主管领域涉及公众生命安全,最后被判死。许迈永和姜人杰创下了中国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的纪录,同时社会影响恶劣,被判死。而相对来讲,周良洛案(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的性质与这三个案件相比情节没有如此严重,被判死缓。

  从国际上来讲,目前有职务犯罪废除死刑的大趋势,我国在职务犯罪审判上也一直坚持从严、慎用。

  对于职务犯罪量刑是否应该更加细化,任建明认为,因为基层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会出现偏差,甚至枉法裁决,职务犯罪量刑细化主要是要对基层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进行规范。

  任建明坦言,目前对于职务犯罪我国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判罚,在经济方面的判罚比较简单,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贪官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作祟。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有必要的刑罚外,需要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惩罚性加罚。例如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实一次贪污受贿行为,在充公后会加罚10万。这意味着贪官贪污后,家人在经济上会受到很大的波及,这种方式值得借鉴。




http://legal.people.com.cn/GB/15196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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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行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条件远未成熟


       即使是赞成最终废除死刑的人也大多承认,中国目前还不具备马上“废死”的条件,那么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先行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条件是否具备了呢?举目四顾,只能说这一条件更远未成熟。条件远未成熟却硬性施行,“先从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开始论”有向“官员特权论”滑行的危险,既可能对遏制官员贪腐造成负面影响,更会诱发社会的不公正之感。古代传统社会有“窃国”与“窃钩”的对比,这种记忆怎能被唤回呢?
       最高法表态“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仍然没忘“依法”二字,这意味着哪怕打击贪腐也不能丢掉程序正义,忘却“少杀”、“慎杀”的原则,而这样的原则只能从统一的量刑上体现出来,什么样的罪犯适用“杀”或“不杀”,应有清晰的标准,此乃最高法职责所系。而官员贪腐所反映的社会不公问题则是司法机关无法掌控的,任何一个主张先行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人,都应该先致力于从制度和执行层面慢慢消除这种不公,也只有这样,你的主张才可能被民众所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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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作祟。后代有福。
预祝五谷丰登,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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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能否挡住亿元贪官“前腐后继”?
  腐败高官被判死刑的例子似有不少,从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到郴州市委原副书记曾锦春……贪官人头滚滚落地,却似乎依然难挡贪官“前腐后继”。尽管国内对贪官执行死刑的数量俨然已在全球领先,无奈却是官不畏死,越反越贪,民众面对滚雪球似的贪腐数字更是义愤难平。最高法的数据就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贪腐进入“亿元时代”对反腐的拷问,大概正是此次最高法声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的根本原因。

  从惩治腐败的角度来看,死刑不啻为加大贪官腐败成本的一把利剑。但要真正挡住贪腐滚滚前行的步伐,改变当前腐败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现状,恐怕还是要从预防腐败的制度建构入手。比如,积极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

  再比如,将互联网作为民间反腐的重要平台,公众可以利用网络直接向纪检等相关部门举报,减少中间层级,在腐败尚处萌芽时就能及时遏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通过这样的信息公开、反腐信息及时传递,还公众监督权力者以防治腐败的权利,才有可能让制度反腐真正发力。

  放眼当下的腐败案例,土地、城建、交通等领域无疑是腐败的重灾区,“亿元贪官”也多产自这些部门。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很大程度上,在一些权力过度集中,极易寻租的领域,很多时候贪腐已不是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更是多数人集体腐败的“聚而成网”。一些权力者已从过去的仇视、惧怕腐败,变成现在的思念、羡慕到最后铤而走险搞腐败。一些实权者一方面想方设法做所谓城市建设,另一方面又借机大肆敛财,而这几乎成了贪腐的常规手段。

  说到底,权力如果过度集中,必然无法得到有效监管,最后的结果便是,贪腐发展到“亿元”才会被查处发现,而此时死刑恐怕对反腐也是后继乏力。这一方面需要从权力结构的合理配置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呼吁反腐领域不仅要依靠制度反腐,更需要将公众权利反腐与制度反腐结合一体,才有可能跳出反腐败的周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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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3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姜人杰  受贿8250万给儿子投资
  姜人杰出生于1948年,曾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其中,2001年底,姜人杰接受苏州市正基房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请托,使顾文彬保留下本应由政府收回的地块。后经过姜人杰的工作,顾文彬置换得另一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得人民币23940万元,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姜安排其子姜荑用该款在上海成立了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此外,姜人杰还让姜荑以亲戚名义成立苏州福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受贿人将1900万元打入该公司,并免去姜荑的300万元借款。
  【点评】
  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他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他判处并核准死刑。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
  许迈永
  受贿过亿侵吞5000余万
  许迈永出生于1959年,曾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犯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3项罪名。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 5359万余元。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
  【点评】
  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均未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他判处并核准死刑。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
  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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