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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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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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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9下午约三时,我驾驶摩托车路过本镇一户人家郑某门前,突然车尾箱脱落,我准备去捡的时候,郑某家中的四条狗从后吠着冲我赶来,我见形势不妙我便准备驾车离开,这是郑某家中的一条体型更大更彪悍的黑狗,来势汹汹扑来,我便马上驾车躲避,但是狗只凶恶不减,追着我,当准备跳起咬我的脚时,我驾车抬起脚开,庆幸我在躲避中危险驾驶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我一直跑,跑到狗没有追来!在我定过神来后,我打电话给110,答复是找政府,我找到政府信访办,他们叫我去居委解决。在居委解决的过程中,我提出三个要求:一、我想找回我的财产---车尾箱;二、狗主必须承诺以后合法、安全养狗;三、狗主向我道歉。但是狗主,气焰嚣张说:“如果你不走那里去,我的狗不可能咬你,你如果没有在我那里拿东西我的狗是不会追你的”“你漏了东西在我那里是很难拿回的,你去捡狗当然咬你,狗又没有咬到你,咬到再处理”,按照他的说法岂不是我在他门前漏了东西我去捡,是拿他的东西?那条是路来的我怎么可能不从哪里过?再者我给狗追岂不是我犯贱?再有,那么强奸未遂没有罪,杀人未果没有罪,我遗漏东西在中国政府土地上,警察可以拿枪射杀我?他拒绝道歉,我在居委调解无效后继续往信访办走,信访受理了,希望了解法律的朋友给点建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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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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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求知 于 2011-7-19 19:54 编辑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6年8月10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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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哪里啊?茂名市的吗?你公布一下大概地址,让我们经过也好小心点啊,我怕狼狗,好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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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这文章是忽悠人嘛。好狠,这么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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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willbe122 发表于 2011-7-20 00:17
很明显这文章是忽悠人嘛。好狠,这么有创意。

真人真事,可以去问下,镇盛镇发生的事!有兴趣柯记者采访下,绝对真实,现在政府上访受理,但是可能又用拖字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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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iu19840326 的帖子

这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是却是时常存在你我身边的问题,反问一句,现在没有咬伤人都那么嚣张,如果真的咬倒人,抓蛇咬都冇认;但是如果是人打狗,那么就算是流浪狗都是他家的狗,现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狗,市区都有,但是若果发生进行时,再处理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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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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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能说,狗主人打蛮来。不讲理。面对这种人,是有理说不清……讲极也不明。快去买彩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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