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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茂名市作家协会(简称茂名市作协)。是全市业余文学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文联和广东省作家协会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为繁荣茂名文学事业贡献力量。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茂名市作协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修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创作和进行创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文学创作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七条 积极发现、培养文学新人,发展壮大茂名市文学创作队伍。 第八条 加强与省作家协会、全省各地级市及茂名市各县(市、区)作协等组织的联系,增强与各地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 第九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加强为会员的服务工作,积极为会员的学习创作提供方便,帮助会员解决学习、创作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我市生活、学习或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文学批评、翻译作品者,或文学编辑、教学、文学组织工作有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作家协会、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经登记自然成为本会会员,其它地市级以上作家协会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定居我市,办理转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要求本会保护其从事文学活动的合法权益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取消其会籍。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必须每年向本会缴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 / 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构成。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可以是专职,也可以由副主席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同一职位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主席、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我市的文学创作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2014年1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解释权属茂名市作家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地址:茂名市油城五路28号大院5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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