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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 说案:儿媳代亡夫尽孝被判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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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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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其丈夫去世。重感情的杨某并没有因为丈夫的离世而另嫁他人,更顾及往日夫妻情分,代替亡夫尽孝,赡养其父李某福。李某福去世后,李某福的两个女儿李某珍、李某梅与杨某对李某福的遗产处理产生纠纷,未能协商一致,遂起诉。化州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回放
  李某福与其妻子(1977年死亡)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女李某梅、次女李某珍、长子李某甲(2007年死亡)、三女李某明(2013年死亡)、四女李某萍、次子李某乙。李某婷系李某甲和杨某的女儿,罗某系李某明的女儿。
  位于化州市解放路的一栋楼房,该楼房分前后进,中间有个天井隔开,由于楼房陈旧,1987年对楼房的后进拆除重建四层,重建后进时家庭成年人员是李某福、李某甲及其妻子杨某、李某乙,他们均有收入。1988年11月,化州市人民政府核发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给李某福。
  2002年,李某福一家人决定对楼房的原来前进和天井拆除重建为前进五层,重建前进时家庭成年人员是李某福、李某甲及其妻子杨某、李某乙及其妻子。2002年7月,化州市人民政府核发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李某福。
  现李某珍、李某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原告分别享有该处楼房的六分之一份额,并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配。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某福去世了,其生前未立有遗嘱,该处楼房依法应由长女李某梅、次女李某珍、长子李某甲、三女李某明、四女李某萍、次子李某乙共同继承。但杨某已丧偶,对家公李某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家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杨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由于李某甲和李某明已故,其相应继承份额由其各自的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杨某、第三人李某乙与被继承人李某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活的紧密程度高,建房时系家庭成员,为家庭贡献大,也对李某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杨某、李某乙应多分。
  综上所述,化州法院结合房屋的现状及实际居住情况进行分割,依法判决被继承人李某福该处楼房由李某珍、李某梅、罗某、李某萍、李某乙、杨某、李某婷按份所有,并对该房屋各层进行分配。
  法官寄语
  杨某是一个平凡的人,经历丧夫后却仍能对家公尽主要赡养义务,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唱响了孝老敬亲之歌,诠释了当代孝道之美。化州法院依法判决杨某享有继承权。李某福的遗产虽然作了分割,但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是无法分割的,彼此之间的亲情仍要延续。本案法官提醒市民,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在努力争取权利的同时,也要衡量自己尽了 多 少 义务,最大限度地尊重客观事实和当地 风 俗 习惯,勿分割了遗产却割裂了亲情。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柯泽彪 通讯员 黄艳芬 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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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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