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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闪婚夫妻闹闪离 法院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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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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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女士与张先生两人相识百余日就闪婚。婚后没多久,两人矛盾频发,于是陶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陶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陶女士经他人介绍认识张先生。二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甜蜜中的两人,很快就谈婚论嫁。为了表明自己对陶女士的爱意,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礼金给陶女士。2016年4月,陶女士与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陶女士与张先生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陶女士心生委屈,觉得张先生完全不是自己当初认识的那个人,也懊恼自己仓促结婚。2016年12月,陶女士向化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化州法院作出判决,不准陶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陶女士与张先生的感情并没有改善,两人现在分别在不同的城市打工,且二人没有生育子女。陶女士认为这段婚姻已名存实亡,于是再次向化州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张先生的婚姻关系。

  化州法院认为,陶女士与张先生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二人夫妻关系依然紧张,勉强维持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反而会增加彼此的痛苦。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支付了5万元礼金给原告。由于原、被告婚后各自在不同的城市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按被告住所地的风俗习惯来看,5万元礼金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数额。法院兼顾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原告应当返还1万元礼金给被告。据此,化州法院判决:准予陶女士与张先生离婚;陶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万元礼金给张先生。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部分家庭而言,礼金通常要举全家之力,有些农村家庭甚至要负债从而给付女方礼金。为了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化州法院判决陶女士返还张先生1万元礼金。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柯泽彪 通讯员 黄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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