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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茂名调整契税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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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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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地税局日前发出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从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市地税局在2016年11月曾经制定下发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明确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过近一年来的实施,我市明确契税缴纳期限,加强了契税的征收管理,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广东省地税局拟统一全省契税纳税期限,要求各地统一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因而,市地税局下发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把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权属登记之前。
  新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下发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同时废止。
  茂名日报记者 廖青 通讯员 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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