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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易拉罐砸坏挡风玻璃 车主获赔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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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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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飞”来易拉罐砸坏挡风玻璃一审判车主获赔17151元
广州日报讯(记者张翔宇通讯员刘颖清、禤婕蓉)柳先生驾车行驶至中山市小榄新沙水公路段时,突然,从一货车车窗内“飞”出一个易拉罐,砸中了他的车前挡风玻璃。事后,柳先生将货车司机、用人单位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向车外抛物案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被判担责赔钱。
驾车时飞来横祸
2015年8月21日下午3时多,吴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到中山市送货,沿小榄新沙水公路由古镇往小榄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小榄新沙水公路段时,遇同向行驶由柳先生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吴某在行驶过程中向车外扔出一个易拉罐,刚好砸中了柳先生的前挡风玻璃,造成损坏。事故后,柳先生打电话报警,交警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在行驶过程中向车外抛物,砸坏柳先生车辆前挡风玻璃,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柳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并且双方都在认定书上签名确认。
2015年11月8日,柳先生将吴某、吴某工作的台山市某鞋厂公司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包括车损总价和鉴定费共计32879元。
被告认为原告负主要责任
庭审中,吴某和鞋厂公司称,柳先生的挡风玻璃被砸坏的时间与报警的时间相差近3小时,这期间造成前挡风玻璃损害有其他原因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当时,柳先生也没立即停车报警处理,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车记录仪拍摄到白色纸巾从车窗往天空中飞,并没有飞到原告的前挡风玻璃的位置,所以,吴某的行为与柳先生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该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已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确认,即已确认其抛物砸中柳先生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吴某的抛物行为与柳先生车辆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投保的货车与柳先生的车辆无任何接触,交通事故认定抛物行为是吴某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该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向车外抛物是故意行为,法院对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
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本案中,吴某的车外抛物行为导致柳先生的车辆损坏,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柳先生的损失,应由吴某承担。吴某是鞋厂公司雇请的员工,其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吴某的侵权责任依法由鞋厂公司予以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柳先生要求吴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鞋厂公司承担吴某的侵权责任。另外,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对事故造成柳先生的损失确认为17151元。综上,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门市某鞋厂公司向柳先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7151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鞋厂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中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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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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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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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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