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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拟保护条例:违法排污致水污染事故将“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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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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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法排污致水污染事故将被“双罚”
信息时报讯(记者刘宇雄)9日,《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省人大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当中拟规定,违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事故将面临“双罚”,即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事业单位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处十万元罚款,对造成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一百万元罚款,对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三百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修改稿还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何提意见
信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xzfgc@gdrd.cn
传真:020-37866604

省人大拟保护条例:违法排污致水污染事故将“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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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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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收集资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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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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