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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后现网购投诉高峰 虚构原价可否诉赔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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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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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唐李晗)“双11”过后往往也是网购投诉维权的高峰期。今年前10个月二中院审结212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的数量,增幅超过600%,涉及商品价格欺诈、商品错发或被调包、退货难等情况。
  为此记者采访了二中院、丰台法院的法官,通过法院审理的网购纠纷案件,给您支支招。
  价格欺诈
  虚构原价、专柜价 可获得三倍赔偿
  网络购物,商家往往在销售价格旁边标注上“原价”,以满足消费者追求廉价的心理。什么是原价呢?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指出,不是商家宣传的出厂价、进货价、清仓价等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对此有明确的界定。“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促销活动前七日无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职业打假人王先生在2014年11月11日网购一款名牌手表,官方旗舰店网上标示“原价:72000,限量双11价36000”,王先生查询发现此前这款表最后成交价是57600元,他接下来做了三件事,三战三捷:首先以价格欺诈要求退款,成功;接着向发改委举报,发改委查实后处罚商家10000元;王先生又以价格欺诈为由将商家告上法院,索要三倍赔偿108000元,获得两审法院支持。
  商家已经退款了,为什么法院还判决商家要三倍赔偿王先生呢?法官周维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这种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的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王国才介绍,在具体操作中,很多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XX元”,但它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缺乏依据,另外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一口价”、“专柜价”、“秒杀价”等模糊概念,误导消费者。
  虚构优惠幅度 起诉索赔获支持
  小张2015年7月网购一台H牌手机,单价为1999元,网店首页标题位置宣传此商品现货拍立减200送礼,而小张实付款为1999元,商家并没给消费者减掉承诺的200元。小张起诉商家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请求退货并索赔货款三倍的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而更多的所谓折扣优惠,买一送一,里面都暗藏小玄机。法官张君分析,成交价加上打折幅度算出来的原价,高于你标示的所谓原价,就说你打折幅度没那么大。王国才也表示,价格标明“196元买一送一,5折包邮”,而成交价格却为99元,并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优惠幅度。
  小李在网上抢购移动电源,商家官方网站首页宣传:C牌M号移动电源,特价49元,可是小李下单结算却发现,实际结算价格为69元。小李起诉到法院告商家价格欺诈,索赔500元,法院对商家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的理由不予采信,支持了小李的诉求。
  法官提示消费者,要密切关注实际结算的价格。王国才说,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很多时候你在结算支付中就忽略了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
  卖滞销品
  如与宣传有差距 符合“退一赔三”规定
  消费者李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款产品,结果发现此款产品型号比较老,厂家已经停止生产,因此今后出现问题维修很难,那么发现我们购买到的商品是滞销的、库存的,甚至是过期的产品,我们应该怎么办?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张莉莉表示,首先要区别一下库存和滞销的产品,它与店家在电商平台上所做的承诺或者宣传之间是否有差距。
  比如这个电商承诺的是2016年新款的某某牌服装,那么你在收到货物以后,要看这件货物是不是2016年的新款,或者说是不是最近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不是的话,那代表这个电商存在一个欺诈的行为,那么“退一赔三”的规定完全适合这种情况的处理。
  如果说是假冒伪劣的产品,我们不光可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介入,因为对于假冒伪劣商品,他可能会侵犯一些知识产权,所以可能构成一些刑事犯罪。因此我们在维权的过程当中,不光要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另外对于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错发商品
  构成违约 但不一定存在欺诈
  消费者“双十一”当天在天猫商家购买飞天茅台酒,用三个账号分别下单,结果收到三个包裹里装的竟然都是冰露矿泉水。消费者认为商家以水充酒,要求假一赔十。商家则称发错商品了,提出补发货物或者申请退款都可以,但是消费者提出的“假一赔十”的申请无法予以支持。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张莉莉表示,首先弄清一个情况,从主观上是否存在这种欺诈或者故意,另外,“假一赔十”针对的是食品,酒应该不算是食品,这种情况不应该主张“假一赔三”。因为食品有食品相关的批文批号,酒是没有这种食品的批文批号的。
  再一个,这个“假一赔三”的前提是欺诈。一般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买的是酒,但你发的是假酒的话,这可能是构成欺诈的。但矿水泉的外包装和酒存在明显差别,一般的商家不会说故意拿矿泉水当酒来卖,所以认定它存在故意欺诈可能比较困难。但是构成合同的违约是没问题的,消费者还是可以要求退款或者把原货发过来。
  法官还表示,发送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是卖家的义务,货物在消费者收到前出现问题的责任均应由卖家承担。家电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由卖家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退货纠纷
  因商家原因退货 邮费卖家承担
  “双十一”期间,杨先生向厦门某电子商务公司网购了一双鞋,价格69元。结算时,杨先生使用事先领取的13元红包和店铺优惠券50元抵扣了63元,自付6元。
  一周后,商家告知杨先生鞋子没货,提供6款鞋给他换货,但他发现,商家提供的款式均没有合适的尺码,遂要求退款。商家提出,如果要退款,只能退现金6元。杨先生认为不合理,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去年5月26日,嘉兴平湖广陈市场监管所受理了一起网购邮费垫付的投诉,家住洛阳的王女士从平湖某网店购买了一辆童车,由于收货后看到童车车身开裂,于是王女士找商家协商,商家通过照片确认童车质量有问题后,同意了退货的要求,并且让王女士将童车寄回。
  但由于童车体积和重量较大,邮费较贵,并且快递行业事先付邮费和“货到付款”的邮费是不一样的,以寄一辆童车为例,如果事先付邮费通常在100元左右,而“货到付款”通常要将近200元,这已经接近童车本身的价格了,于是店方在电话里要求王女士先行垫付邮费,等童车寄回后再连邮费一同退给王女士。
  而王女士担心商家会食言,于是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执。事情被耽搁数日后,王女士根据发货地址投诉到了平湖广陈市场监管所。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张莉莉表示,若因卖家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消费者退回货物的邮费应由卖家负担。同时,卖家应将已付款项退还消费者,若付款时使用有优惠券或红包,卖家应返还同等数额的优惠券或红包,若不能返还,应退还等额现金。
  小知识
  “网购”发生纠纷,消费者如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网购”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一般为销售者的身份证住址或营业执照住所地,可以通过向网购服务平台运行商询问进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应分为三种情况:
  1、商品是网络交付的,无需邮寄(例如:网上话费充值),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商品需要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双方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销售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例如特殊提示、字号加大、字体标红等)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文/记者 洪雪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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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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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等着就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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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都不容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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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么多的人都回了,我敢不回吗?赶快回一个,很好的,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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