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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籍未成年人 获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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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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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港籍未成年人 获附条件不起诉
深港两地首次合作建立帮教体系

一港籍未成年人 获附条件不起诉

一港籍未成年人 获附条件不起诉

水客走私止咳水过关。(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广州日报讯(记者王纳通讯员甘晓辉摄影报道)香港未成年人潘小吉(化名)帮人携带止咳水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这样的年轻人能否拥有悔过自新的机会?日前,针对该案,深圳市检察院首次对香港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与香港社会福利机构合作建立帮教体系,此举开创深港两地司法合作新模式。
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香港籍未成年男子潘小吉为了赚取带工费,帮人携带40瓶120毫升的止咳水入境,鉴于他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到案后潘小吉的认罪态度很好,深圳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规定其考验期为六个月。
深港两地合作建立帮教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潘小吉进行监督考察,但由于潘小吉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缺乏监督考察的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无法到香港对其进行监管。
经过详细筛选,深圳市检察院联系到香港善导会。该机构成立于1957年,为一所非牟利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关怀、辅导及矫治服务,协助曾经违法或刑满释放的香港特区公民康复更生,这一服务内容与深圳市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高度契合。
问题终于有了破解方式,深圳市检察院与香港善导会合作,建立香港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体系,由香港善导会承担香港户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工作。
随后,双方决定由香港善导会承担潘小吉的矫治和教育工作。日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潘小吉及其法定代理人签署《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香港善导会服务协议书》后,可以回到其居住地香港,并接受香港善导会社会服务中心矫治和教育,同时定期向深圳市检察院汇报有关情况。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深圳市检察院可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起诉到法院。
此举属于一次大胆创新
记者从深圳检察院了解到,对香港户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该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次大胆创新,在国内也是绝无仅有的。
深圳检察院公关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深圳毗邻香港,近年来,涉及香港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如何对香港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挽救的刑事方针,不仅是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的需要,也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要求。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探索、推进深港两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帮教与预防方面的合作模式,弥补深港两地在司法合作上的空缺,对维护深港两地的繁荣与稳定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何谓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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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瞧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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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个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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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强~~~~没的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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