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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检察机关首起公益诉讼结案
广州日报肇庆讯(记者于敢勇通讯员刘贵云)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17日与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根据《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按照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这是广东省检察机关自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起诉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试点以来全国首起调解结案的案件。
肇庆广宁县联合长汇金属制品厂(下称“长汇厂”)为个人独资企业,麦瑞钟、麦瑞标分别为其实际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3年1月期间,该厂违反国家规定,向北江的一级支流漫水河排放电镀生产废水。2012年12月18日,该厂被限令停产整业,但2012年12月24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并继续非法排放含有氰化物的废水直至2013年1月17日,共计23天。北江下游一家自来水厂发现水源氰化物异常向环保部门举报,2013年1月17日,广宁县环保局排查发现长汇厂排污口与漫水河交汇处河段至其下游合坑桥处氰化物超标,最大超标195.3倍,确定长汇厂为漫水河氰化物超标异常的污染源。受到行政处罚后,长汇厂于2013年1月17日下午停产,并于当年3月26日被注销登记,麦瑞钟、麦瑞标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农业、工业及市政工业损失共计321900元。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麦瑞钟、麦瑞标污染水资源造成的公益损失一直未获赔偿,于2016年1月18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环境污染经济损失321900元及委托鉴定费80000元。被告表示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4019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664.25元。
省检察机关首起公益诉讼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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