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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去年3月15日凌晨,李某开着从堂兄处借来的深圳牌照轿车,行驶在惠州仲恺大道上。不幸的是,他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36岁的袁某倒地受伤。
事发后,李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经调查后,找到李某,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伤者袁某住院134天,被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左胫腓骨干骨折”,仅医疗费花去共计14万余元。经对袁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3万元。
袁某诉至惠城区法院,请求肇事司机李某、车主陈某及轿车投保的深圳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2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肇事逃逸,保险是否理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作为车主的陈某,在深圳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要在投保范围内理赔?在庭审时,陈某与保险公司持不同的意见。
车主说保单并非其本人签名
陈某称,他与肇事司机李某是堂兄弟关系,当时李某借用了其车辆,但是李某持有驾照,并且无其他酗酒的行为,他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其不应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及赔偿责任。而且,他的轿车已经购买了保险,各项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针对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不负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庭审上,车主陈某反映:投保上的签名并非他亲笔签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向他履行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说对逃逸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深圳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约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履行了提示义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此,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看法官怎么判的!
据判决书,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陈某”签名与陈某本人书写的样本签名书写习惯是否同一进行鉴定。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显示,两者签名书写习惯本质不同,不是同一人书写。
惠城区法院认为,经鉴定,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中投保人签章处的“陈某”三字并非陈某亲笔签名,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陈某送达了保险条款及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关于免责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伤者袁某的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近日,惠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深圳某保险公司需赔偿袁某中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8万多元。
最后听听律师怎么提醒的!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海良就上述案例分析:假如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全部告知义务,且有证据,保险公司则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车主就要与肇事司机负连带的赔偿责任。车主可在赔偿伤者后,再向肇事追偿。
胡海良提醒广大市民,给爱车购买保险时,要仔细了解其免赔条款,如肇事逃逸、醉酒驾车等行为均属于免赔范围。同时,作为车主借车要特别谨慎,要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对方有没有驾照、有没有喝酒或吸毒,否则一旦出事则要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给很多人都了提个醒。车主借车要谨慎,否则出事要承担责任。驾驶人要安全驾驶,发生事故不要逃逸,不然,保险公司不赔偿。作为保险销售人员也要注意,别为了业绩贪图省事,一定要把条款解释到位,更不要帮客户代笔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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