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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腾讯把“广东微信”告了
拥有5亿活跃用户的微信,已经融入了几乎每个人的生活。腾讯公司近日将顺德乐从一家微企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微企的名号上包含了“微信”二字。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佛山中院审理。作为上诉人的“广东微信”当庭诉苦,称他们这些微型企业并非腾讯等“巨无霸”的竞争对手,而且“微信”一词已经具有公众性,不能由一个公司独占,腾讯的行为实际是“垄断”。
腾讯公司则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攀附了微信的产品。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案情:
腾讯诉请“广东微信”改名并赔百万
案中的两家被告公司——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微启公司)及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微信公司),分别登记成立于2012年11月及2014年7月,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鲜某。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指出,微信(wechat)是其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移动社交软件,现月活跃用户已超过5亿,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目前,腾讯公司拥有第9类、第38类及第39类“微信及图”的商标。
广东微信公司未经腾讯方面授权,存在三个方面的侵权行为:一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展开业务;二是在其官网www.mamaweb.cn中,未经授权使用“微信”及“微商会”字样;三是在其办公场所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从腾讯方面提供给法庭的公证书可以看到,涉案网站的各个链接均能正常打开,并且出现“微信”及“微商会”的字样。记者昨日登录涉案的网站,发现该网站仍旧能登录,首页上还出现“广东微信”的字样。不过,首页上的几乎所有链接都已经无法打开。
此外,腾讯还称,广东微信公司开设有微信公众号“双创平台”,该公众号在介绍中称,“双创平台”是“腾讯唯一认证社群”共同打造的平台。记者昨日关注该公众号,发现其企业主体确为广东微信公司,但功能介绍已经改成“企业宣传,品牌推广”。
腾讯公司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微启公司以及岑某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与广东微信公司承担共同责任。为此,腾讯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经营的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不得使用“微信”及“微商会”字样;广东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审焦点
一审:“广东微信”败诉赔偿8万元
案件于今年1月一审开庭审理,并于3月宣判。顺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持有第9类“微信及图”商标,目前该商标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故腾讯公司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有“广东微信”字样,而并没有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具有突出使用的效果。此外,广东微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者均为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实为类似商品或服务。结合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享有的知名度及商标的辐射作用,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确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商标权。
此外,顺德法院还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中使用其公司名号以及“微商会”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广东微信公司的网站中出现“腾讯唯一认证社群”、“共同打造的平台”字样,具有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宣传的特征,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广东微信公司的企业全称的核心识别部分为“微信”二字,主观上具有攀附该商品(服务)知名度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顺德法院综合考虑腾讯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广东微信公司侵权的期间、腾讯公司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微启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8万元,微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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