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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居委会开具正常死亡确认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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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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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看到一篇报道称,自去年4月开始,佛山社区居委会相继被要求“为在家正常死亡的居民开具确认书”后,这项工作就让许多社区工作者陷入了两难境地,甚至被一些社区负责人形容为“定时炸弹”。报道中还提到,佛山某街道一旧社区,还出现家属催开证明,不开就大吵大闹的现象。
对此,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由居委会来开具正常死亡确认书并不可取。首先,居委会不是医疗机构,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凭什么来判断这个人是否正常死亡呢?诚然世上好人多,但我们也要承认人心也有可怕的一面。以家暴为例,如果夫妻或家人之间有矛盾,老公打死了老婆,但谎称自己老婆是病死的,那么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专业知识有限,发现确实有人死了就开具证明材料,最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旦遇上具备医学知识的人谎报死因,居委会工作人员将更加难辨真假。
再者,现在不少居委会管辖的范围都不小,一些比较大的社区人口甚至达到数千近万。居委会人员有限,不可能对辖区内的每一个人、每一户家庭都做到深入了解,很多情况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阶段。再加上风俗原因,很多时候,居委会人员接到死情后无法一一上门验证,这本身就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由不了解情况又不具备医学专业的人员及部门来开具“正常死亡”确认书,实在是不够合理。
笔者觉得,居民死亡确认书还是应让专业医护人员配合公安机关来开具。如有居民自然死亡,可及时通知社区医院,由医院派出专人确认死情后,再上报公安机关开具死亡确认书,居委会人员在其中则起到一个协调、提供信息和资料的协助作用。若发现死因另有隐情,公安部门也能做到及时介入。笔者了解到,其他各省市对死亡确认书的开具大多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签发。如上海市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发,《居民死亡推断书》由各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组)签发,《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签发,并无由居委直接签发居民死亡确认书的情况。
笔者认为,由居委会开具死亡确认书实不可取,只有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参照其他地区的成熟范例,联合基层公安、医疗部门,才能避免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规范地做好这件民生大事。廖温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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