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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怀孕疑“生了虫” 洗手间产子扔垃圾桶
信息时报讯 (何小敏 通讯员 王映 韦磊 王磊) 广州市南沙区一名16岁的少女小君(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发现腹部时常出现镇痛,怀疑肚子里“生了虫”,于是到医院看病,期间突然内急,上洗手间时竟分娩 出一个男婴。惊慌失措之下,她连忙用手纸堵塞新生儿嘴,并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致使婴儿死亡。最终,小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小君的境遇并不是个例,记者昨日从省检察院获悉,2013至2015年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少女杀婴”案件23件24人,其中未成年少女杀婴案共13件14人。检察官介绍,对社会常识和法律知识的无知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但这并不能完全归结成是她们自身的过错。
未成年少女
“偷尝禁果”怀孕均被抛弃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来看,18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杀婴案多为早恋怀孕且不敢告知他人,成年少女杀婴的动机多因家庭矛盾。”省检察院公诉一处 副处长、未检办主任王霞称,近几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涉案未成年少女因早恋怀孕的占未成年少女杀婴案件的92.3%,而被强奸怀孕的只有1件1 人。这些未成年少女怀孕后都不敢告诉他人,其中有2人连自己怀孕都不知道,均是在分娩后就将新生儿杀死。
“性道德观教育不到位是未成年少女杀婴案的一个根本原因,在这92.3%的同类案件中,‘偷尝禁果’的未成年少女怀孕后无一例外遭男方抛弃。” 如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小娟(案发时17岁)故意杀人一案,小娟早恋怀孕,其男友知道有孕后将其抛弃,最终小娟在生下新生儿的当天将其杀害,最终被判处有期 徒刑3年,缓刑4年。
都以为孩子是“私人财产”
“青少年性早熟与性道德观的偏差、性知识的匮乏在涉案人员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王霞说,这些少女杀婴案件中,有15.4%的未成年少女怀孕后一直不知道自己怀孕,如广州南沙区的小君案,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说法在“少女杀婴”案件中所占比例并非少数。
据介绍,近几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同类案件中,有84.6%的未成年少女在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基于羞耻、惶恐的心理而不敢将情况告诉 他人,选择在生下新生儿后将其杀死。如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经办的未成年人小琪(案发时17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小琪辍学务工,后被老乡强奸,事后不敢报 案,发现自己怀孕后也不敢声张,最后杀死分娩的新生儿。
更让人心酸的是,所有涉案未成年人在供述中都提到自己事后存在“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处理是自己的事”等自我安慰的表述,涉案未成年人虽然也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伤害新生儿,但几乎没有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
成年少女
近半因家庭不和实施杀婴
相对于未成年少女,成年少女杀婴的原因较为多样,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杀婴的5件5人,占成年少女杀婴案件比例的50%;18至19岁间因早恋怀孕,不敢告诉他人,分娩后将新生儿杀死的4件4人,占此类案件比例的40%;因精神疾病而杀婴的1件1人,占案件比例10%。
涉案成年少女大多缺乏社会经验,思想不成熟,除有上述未成年少女的犯罪成因之后,还存在家庭矛盾、产后精神疾病的因素。综合分析,有45.4% 的涉案成年少女系因分娩后家庭不和谐,或因家庭困难、自身性格特点使然实施了杀婴行为。如潮州市检察院经办的小芳(案发时19岁)故意杀人案,小芳未婚先 孕,男女双方不和,其犯罪当日企图自杀,并将自己对生活的不满迁怒孩子,遂将不满一周岁的孩子杀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经验借鉴
设立专门机构关爱未婚妈妈
检察机关表示,预防胜于打击、一般预防胜于特殊预防,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少女杀婴”案件的发生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预防与疏导自然应该通过综合社会管理体系来解决。在深入推广性教育、完善相关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尤为关键。
据介绍,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香港采取了名为“母亲的抉择”的挽救怀孕少女行动,专门为未婚怀孕女子提供服务机构,提供及推广的服务包括帮助未 婚女子及其家庭解决因怀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照顾等待家庭领养的幼儿及儿童。为选择堕胎的女孩提供帮助,为愿意生下孩子的少女提供暂时生存的地方;孩子生 下后,母亲可以决定自己带孩子,或委托这个机构将孩子送养;被送养的孩子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基本资料被保存在这里,他们互不知情,等到孩子长到18岁后可以 自己决定是否要了解自己亲生父母情况。
温暖的行动能够产生正能量。接受过服务的少女对这里有特殊的感情,往往成为这里的捐助者或义工,每年在这里聚会,分享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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