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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精神病男子在公交站持刀砍人判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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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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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 陈结茹 禅诉2015年5月23日,禅城区金澜南路石头公交车站发生疑似精神病男子持刀砍人致死案,并引发市民关注。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新进展。禅城区检察院昨日通报,涉案男子陈某(男,22岁,广西博白人)的确患有精神病,但在作案时具备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经该院提起公诉,陈某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情回顾:
男子手持菜刀公交站砍人
2015年5月23日上午7时30分许,钟阿姨正准备出门上班,当她把楼下的大门打开时,其儿子陈某从楼上拿了一把菜刀冲了出门。“就是我们平时切菜的菜刀。”钟阿姨事后回忆,看到儿子手上拿着刀,她感到要出事,马上追出去想把刀抢下来,可是儿子已经跑远了。
“我追过去的时候,他已经把人砍了。”趁着几名路人把陈某控制住,钟阿姨迅速夺过陈某手上的刀,并藏起来以防其再次伤人。
经禅城区检察院起诉后,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持菜刀在佛山市禅城区石头村石头公交站附近,砍向被害人王某的右颈后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杀人后又持刀拦截过往车辆。经鉴定,王某的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12年10月在广西曾因交通事故导致意识障碍并被送住院治疗,同年12月出院,出院医嘱要求其继续脑康复治疗。陈某在出院后曾出现过易冲动的表现,受伤后出现“前世”体验,并曾在老家扬言“要砍人”。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陈某有明确的脑外伤史,在案发当天受病理性症状(双重人格)影响,突发冲到街上砍人,但其对作案过程能回忆,砍人后企图抢车逃跑,说明其当时意识清晰,有自我保护能力,辨认意识并未完全丧失,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官:
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到案后,陈某供述:“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杀人,我前世也杀过人。我就是想死,如果我死不了,我还会继续杀人。”陈某承认,案发时是从被害人王某的身后朝他的头部脖子处砍了一刀。办案检察官指出,这些供述表明,虽然陈某是精神病人,但其在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有杀人即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他对自己的杀人行为的性质和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都是有认识的,并且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足以剥夺他人性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官表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016年1月7日,禅城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南都记者从禅城区检察院获悉,据该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精神病人刑事案件4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等罪名。该院认为,精神病人肇祸肇事屡屡引发人间悲剧,甚至导致社会恐慌,需要社会各方齐抓共管。据了解,目前禅城区正在整合综治、公安、民政、司法、医疗卫生等职能部门作用,建立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工作机制。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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