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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3月25日前买房3个月内登记仍可享一年社保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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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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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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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在3月25日之前未网签合同或者预售认购书,且于6月24日之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南都讯 记者郭锐川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昨晚发布了关于房产新政的政策解读,基本确认了网传深圳楼市新政设置三个月的衔接时间属实。从前晚开始,网上流传一份4月7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颁布的“3·25”楼市调控措施的执行细则。该细则规定,对于非深户来说,如果在6月24日前提供在3月25日之前买房的证明文件,均可享受一年社保买房的政策。
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昨日晚间发布消息称,对于境内非深户居民购房,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前,且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在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前已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须提交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对于未在3月25日(含3月25日)前网签的市民,须在6月24日(含6月24日)之前申请登记,并增加提交以下购房证明之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 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卖方通过中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的协议书;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在3月25日之前未网签合同或者预售认购书,且于6月24日之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此外,在3月25日之前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3月25日前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以个人社保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通过社保局提供的端口进行审核,不再提交社保缴交清单。市民的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3月25日(不含3月25日)之后的,提交的社保或者个税证明材料,需满足3年及以上(不含断缴和补缴)这一条件。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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