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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宝箱] 惩罚太轻,花样百出的“票房造假”何时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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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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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纷扰扰的《叶问3》票房造假事件终于有了调查结论,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认定该片存在非正常时间虚假排场现象,查实场次有7600余场,涉及票房3200万元,另有5600万金额的自购票房。最终下达的处理意见包括:查实的3200万元虚假票房不予认可,不计入全国电影票房统计数据;对发行方大银幕(北京)发行公司暂停新的电影发行业务1个月,责其整改;对参与此次事件的73家影院及其所属院线、相关电商等采取严重警告、网站曝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电影监管部门此次行动可谓雷厉风行,却难称雷霆手段,反应速度及时,处罚力度则太轻。
电影专项基金为什么饱受争议?
票房造假这一顽疾显然不会因为《叶问3》事件而告终。
中国电影票房造假现象由来已久。要理解这一现象,首先需了解当前中国电影票房的分配机制。以影院产生的每100元票房为例,这100元首先要扣除3.3元的税费,以及5元的电影专项基金,此外还有中影数字代理费(为方便理解,此项暂忽略不计)。扣除税费及专项基金后剩下的91.7元当中,影院和院线拿走其中的57%合计52.27元(前者拿50%,合45.85元,后者拿7%,合6.42元),发行和制片方拿走43%合计39.43元(按双方约定比例扣除营销成本和发行代理费后剩余金额为制片方收入,发行代理费通常为5%-15%不等)。
电影票房是一块蛋糕,国家、行业管理、制片、发行、放映各环节都试图从中切走可享用的一块。电影作为市场流通的商品,国家抽取3.3%的税收理所应当。5%的电影专项基金通过国家广电总局下属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办公室(“资金办”)代收,属于于法有据,合理性存疑的一块。这一收费源于中国电影计划经济的困难时期,而在电影产业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要知道仅一部《美人鱼》,专项基金提取的金额就高达1.7亿,每年合计收取的资金已超过20亿——则因其继续收费的合理性,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不透明而颇受争议。
倘若说税与专项基金的收取具有一定的公共与公益属性,那么制片、发行、放映参与票房分配则完全是市场行为,票房造假便与他们直接相关。票房蛋糕的分配是一个零和游戏,有人多切了就意味着别人的利益受损。在电影产业中,放映、发行、制片都有可能参与票房造假,其形式手段各有不同,目的却始终不变,不是为名,就是为利。
为什么“难得一见”的影片能创票房奇迹?
票房造假,主要分为影院方的“偷票房”和发行制片方的“买票房”两大类,具体手段则可谓花样繁多。
首先看影院如何“偷票房”。
偷票房的手段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瞒票房”。在没有计算机联网售票的年代,影院直接以手写票、自制票等形式作假,那些被瞒报的票房不用参与后续分配,直接被影院据为己有,以至于发行方常不得不耗费人财物力派出团队去影院现场监督。利用团体包场之机瞒报票房也极为常见,因包场费用可私下与购票单位结算,不用出票故不用纳入票房统计。今天由于计算机联网售票,而且存在被观众网上曝光的风险,手写票已越来越少,但仍未完全杜绝。至于包场,仍是影院瞒票房的有利法宝。
捆绑套餐也是瞒票房的隐蔽手段之一。假设影院中爆米花与饮料售价为30元,但影院将电影票与爆米花、饮料打包为80元的套餐出售,又与片方按双方约定的最低限价30元进行结算,这样爆米花与饮料的实际售价就成了50元,多卖的20元归影院所有。
瞒票房更高级更凶猛的手段是直接使用售票双系统,一套用于售票记账,另一套系统向“资金办”报送虚假数据,报多报少由影院自己掌握。双系统造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误差,同时因为是官方打击的重点,一旦发现处罚力度最大,风险也极高。
偷票房的另一大类手段是“挪票房”。顾名思义,即将B片的票房挪到A片的票房中去。挪票房的动机自是为了利益,但诱因却各不相同。原因之一是不同片方与影院的分账比例不同。通常情况下影院与片方的分账比为57%:43%,但有的竞争实力较弱的片方为增加影院排片会将影院分账比提高几个点。假设同期上映的AB两片中,A片给影院的分账比更高,影院有时便有意将B片票房挪到A片上去,以获得更多票房分账。其方法通常是手改票,即电脑出A片的票,再将其手动改为B片放映票,B片票房便被偷到了A片票房当中。
一些主旋律影片制片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划拨或补贴,市场回报诉求弱,更为看重的是票房数字以彰显其文化政绩,因此常常给予影院极高的分账比,极端情况下甚至放弃自己的分成。这就给影院从同期上映的大片包括进口片去挪票房提供了动力。某些在影院难得一见的主旋律影片,便被指通过此方法创造了数千万甚至过亿的“票房奇迹”。直至近两年,仍有个别影响力巨大的主旋律电影,甚至可以通过电影主管部门向院线直接下达几千万不等的票房指标,迫于行政指令,影院不得不通过挪商业大片票房的方式完成任务。此种原因的挪票房隐蔽性强,难以被曝光。此外,由于电影主管部门对于影院的年度国产片放映有量化的考核指标,并据此奖励、返还电影专资,这也成为影院将进口片票房挪向国产片的常见动机之一。
制造1亿元票房数字只需花费830万元?
发行方和制片方的票房造假主要是“买票房”。其实在此之前,还曾有过“吹票房”的现象,即发行方在官方首周票房数据公布之前,提前虚报影片票房,以制造影片热销的舆论。2009年光线影业发行《铁臂阿童木》便出现了将1700万票房提前吹成4000万的丑闻。近两年来随着票房实时数据发布软件的出现,吹票房的现象基本绝迹。
所谓买票房,即发行方制片方与影院在影片上映之前签订协议,前者出资向影院购买影片排片,制造出首周票房喜人的假象,以刺激观众观看欲望,拉抬后市发展。此次曝出的《叶问3》丑闻正属此列,然而《叶问3》并不是买票房的始作俑者,一些著名的影片如《小时代》、《港囧》等都曾有过买票房传闻,2014年的影片《英雄之战》更是身陷买票房丑闻当中。耐人寻味的是,《英雄之战》的发行团队正是此次《叶问3》发行团队的前身,可谓故伎重演,轻车熟路。在买票房交易中,影院收了预付款便需为这些付款而无人的售票安排座位(以进入“资金办”的票房系统),但又不愿让它们影响真实观众的选座,于是出现了第一二排被齐刷刷“购买”却无人的“幽灵座”,以及半夜放映的“幽灵场”现象。
去年还出现了“买票房”的“高端”形式。拥有制片、发行、放映垂直垄断地位的电影公司在发行自家影片时,可以在自家的院线通过制造“幽灵场”来拉高票房。按照当前中国电影票房的分配机制,这样做的成本仅是必要的税费和专项基金,也即制造出1亿元票房统计数字理论上只需花费830万元,这对于那些意图冲击票房纪录,同时又具备垂直垄断条件的影片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诱惑。《捉妖记》便被指通过此手法创造了影史票房纪录,有人甚至将该片比作“吃了药的冠军”。官方或许因为保护“样板”的原因没有启动对于事件的调查,真相迄今也未可知。
这些票房上的“异动”,各种“幽灵座”和“幽灵场”,最初都是通过电子票务信息被发现的,这也充分说明了票房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叶问3》丑闻之所以引发高度关注,其实是因为在电子票务高度发达,购票信息一目了然的今天,发行方居然还会用这样简单粗暴且愚蠢的方式来造假。
电影票房开始被金融化、证券化
虽然都是票房造假,买票房与偷票房其实有极大的区别。偷票房直接损害了被偷影片的利益,不仅违规,还涉及偷税漏税的违法问题。而买票房的每个座位都付出了真金白银,它制造出来的是无观众的虚假票房,目的在于制造虚假人气以刺激消费,此举确实对消费者构成了某种欺诈,也有观点认为它应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因其损害了同期上映影片的利益,然而迄今为止并无影片被据此诉诸法律的先例。显然,买票房行为属于违规,但是否违法尚无定论。
近两年来,电影产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一批影视公司如华谊兄弟、光线、博纳等先后在国内外上市,公司股价与影片票房的表现有着直接关系,这也使得票房产出开始被金融化,近来更有被证券化的趋势。《港囧》发行前徐峥便将47.5%的票房净收益出售给了香港的21控股公司,而徐峥本人就是该公司股东,从而实现票房与股价的双重获益。今年创纪录的周星驰的《美人鱼》以16-18亿人民币保底发行,而保底资金的来源则是和(上海)影业牵头联合多家公司发起的一个基金。此次被处罚的《叶问3》投资方,早在影片上映前几年就布下一个极其复杂的金融之局,要不是最后被发行丑闻砸了锅,没准也会被当作一次金融创新而为人称道。总之,在暴利与高风险之下,必然有人铤而走险,票房造假自然就可能愈演愈烈。
此次对于《叶问3》的处罚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针对票房造假行为的处罚过轻,难以对违法违规者形成真正的威慑力,即使是《电影促进法(草案)》,最高处罚金额仅为50万元,相对于现在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违规资金简直是九牛一毛。本次丑闻的主角大银幕(北京)发行公司甚至仅被暂停业务1个月。行业监管政策尚有模糊地带,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针对“买票房”的处罚在现有监管政策包括《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都仍是空白,此外,如何界定自购包场的违规性质?违规资金如何处置?此外,行业监管者如果一方面对某些市场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却又或多或少地默许、纵容甚至通过行政手段鼓励某些非市场化特殊影片的造假行为,这对于电影市场的公平、公正自然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总而言之,票房造假这场名誉和利益的零和游戏,倘若不能通过制度设计进行有效扼制,没有人会是真正的胜利者。

惩罚太轻,花样百出的“票房造假”何时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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