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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男子“偷”了300元 判了11年还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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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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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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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刘某在熊某的右手上砍了两刀,之后趁熊某恍惚之机逃走。
为了偷300元,结果换来11年牢狱之灾,还处罚金1000元。这件事告诉我们:别以为小偷小摸没什么,分分钟变大事,追悔莫及。
刘某是个小偷,有一天,他盯上了韶关市新丰县的熊某家,几番踩点,打算下手。这天凌晨3时许,刘某潜入熊家,好一番翻找,却没什么大收获。原来,这是熊某租住的房间,值钱的东西似乎不多,只有桌上小包内放着现金300元。刘某刚把这些钱偷走,在房间熟睡的熊某就被响声惊醒, 熊某当即大声呼喊并出手阻拦刘某偷盗。刘某看见桌上有一把小刀,随即抄起小刀与熊某搏斗,你来我往之间,刘某在熊某的右手上砍了两刀,之后趁熊某恍惚之机逃走。
熊某追抓刘某未果,随即报警。此后,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熊某受的伤属轻微伤。
在法庭上,刘某辩称他与被害人熊某互不认识,事发当晚只想去被害人房间偷点东西,但没有偷到钱。争执中他取刀划向熊某,不清楚有没有划伤他,随后就逃走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警示录
地点: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认定刘某构成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性质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关于其是否抢走熊某300元的问题,刘某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供认在案,且熊某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熊某被抢300元,据此,法院认定刘某抢得熊某300元,构成抢劫罪。
(黄琼 汪次安 黄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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