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名网

 找回密码
 用户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64|回复: 0

江门女童上课跌伤骨折幼儿园赔精神损失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2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4岁女童罗某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幼儿园当时垫付了4830.5元的医疗费。
2015年6月17日,4岁女童罗某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嚎啕大哭。随后罗某被幼儿园立刻送至某骨科医院诊疗,被诊断右锁骨骨折,需住院19天接受治疗,幼儿园当时垫付了4830.5元的医疗费。
  事后,罗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出院复诊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罗某只有4岁,受伤入院必然需要人陪护,那么陪护费是3040元;罗某出院时仍然持夹板外固定在家休养,照顾她需要护理费24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因伤不能上课的学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3679元。
  而幼儿园认为,罗某上课时受伤,其第一时间将罗某送医院治疗,并且已垫付医疗费4830.5元,已经尽其应有责任,于是提出再给罗某1000元作为慰问金就此作罢。
  双方争持不下,罗氏夫妇遂到蓬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罗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右锁骨骨折,而在审理期间幼儿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罗某是儿童,本次事故造成右锁骨受伤确实需要陪护,住院期间19天+休息30天的护理费(80元/天×49天=392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而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包括返还学费、交通费等在内,幼儿园需合计赔偿13989.5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4830.5元,还应赔偿罗某9159元。
爱上大茂名,喜当大猫友,吃喝玩乐事,天天乐开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0668-2886677QQ:75281068|大茂微博|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大茂名网 ( 粤ICP备18149867号 )茂名市大茂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GMT+8, 2025-1-4 19:55 , Processed in 0.087720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