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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晋宁群体事件一审宣判 6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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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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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昆明2月5日电 (杨文明、朱红霞)2月5日下午,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晋宁县广济村“10·22”事件中涉案的王正荣等6名被告人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正荣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春云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春安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韦忠兰有期徒刑二年;其中,对被告人张绍良,普永芳宣告缓刑。
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正荣伙同被告人王春云、刘春安、张绍良带领村民围堵村委会,将李成林、石文胜等37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8小时,期间李成林、石文胜被村民捆绑、辱骂、殴打、罚站,致使2人受伤。2013年6月25日, 被告人王正荣、王春云、普永芳、刘春安、韦忠兰、张绍良带领村民持械将在广济村及其周边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界桩调整工作的7名工作人员非法扣留28小时,期间对7人进行了捆绑、威胁、辱骂,并阻挠民警解救。2013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正荣、刘春安、张绍良带领村民,对正在向村民收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张志伟、孙绍祖等4人进行拦截、威胁、辱骂、殴打,致使张志伟、孙绍祖受伤。2013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普永芳、刘春安、韦忠兰、张绍良等人邀约、组织、指挥数百村民持械抗拒、阻碍、殴打民警,打砸警车,先后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造成55名执法人员受伤。2013年12月11日,因被害人何平芬与王正荣发生口角纠纷、扯打,被告人王春云闻讯赶到后将何平芬双手扭伤。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正荣、王春云、刘春安、韦忠兰、普永芳、张绍良六名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正荣、刘春安、张绍良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并致2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普永芳、刘春安、张绍良、韦忠兰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王春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3年10月22日,晋宁县晋城镇广济村发生了一起性质恶劣并夹杂严重刑事犯罪的群体性事件,部分村民受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蛊惑,聚众堵截公路、打砸烧车辆、非法拘禁和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以及无辜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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