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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五男偏僻猪场制毒成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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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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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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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山场的猪场成制毒场,四人被判8至13年,一人被判无期。
广州日报河源讯 (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雷江辉、陈碧霞)记者昨日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已依法审结了一宗发生在该市紫金县一处农村偏僻山场内制毒上吨重的刑事要案,被告人许某齐、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山场的猪场成制毒场
2014年10月,许某齐(男,46岁,河源市紫金县人)受范某疆、陈某文(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为范某疆租来该市紫金县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水库的一处山场,用作制造毒品的场所。
2014年11月12日,许某齐、陈某存(男,40岁,河源市龙川县人)等人根据范某疆安排到河南省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原料,回至紫金县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场后,与范某疆、陈某文组织的人员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氯胺酮82包(每包约1000克)。
2014年11月15日左右,许某齐等人与范某疆、陈某文组织的夏某清(男,41岁,湖北省石首市人)、张某华(男,32岁,湖北省襄阳市人)、刘某明(男,46岁,湖北省石首市人)等人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氯胺酮。
2014年11月18日晚上,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并检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晶体5500克、淡黄色粉末状晶体1100克、淡黄色固体液体混合物655.515千克、黑色的有刺激性气味液体266.415千克、淡黄色液体159.025千克。
4人系累犯从重处罚
另据法院查明,五名被告人中,有四名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某齐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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