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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就“女孩坠亡”发通告:相关行为应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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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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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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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2015年12月28日,我县发生一起中学生坠楼事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赵某为我县某中学学生,该学生当日中午到华东超市东街店购买矿泉水时在衣服内藏匿超市的巧克力、衣帽挂钩等商品,被发现后,超市营业员随即让其打电话通知家长前来处理。其母亲张某某到场后,与超市工作人员交涉,期间,死者母亲张某某对赵某进行了责打,赵某于14时33分自行离开超市,14时55分被发现从城关镇御山城市广场E座高层坠楼身亡。29日,坠亡女孩赵某家属到华东超市东街店讨要说法,引起群众聚集围观,部分不明真相人员起哄并冲击超市。30日上午10时40分,个别群众到华东超市门口摆放花圈引起群众围观,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置。下午14时左右,数千名群众再次聚集在华东超市东街店和西街店门口,在少数不法人员的煽动下,出现了冲击超市大门,损坏周边道路隔离栏及公共设施,围攻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干警,损坏执勤车辆等违法行为。市县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劝导、疏散群众,协调处理后续事宜,截止12月30日晚,死者家属已与超市签订了赔偿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正在有序进行。公安机关已对超市负责人进行控制,对于超市存在的不法行为,正在依法追究责任。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人员从事捣乱破坏活动,依法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聚众“打、砸 、抢”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此次中学生坠楼事件,全县广大人民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和同情,但从12月30日开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大群众的同情心,煽动围观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干扰正常社会秩序。在此,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希望广大居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围观,不聚集,理性看待此次事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做文明守法公民,树立永昌人民良好形象。对带头闹事构成犯罪的极少数违法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永昌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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