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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两孩政策明天实施 已征社会抚养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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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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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计委相关人士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孩行为,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昨天下午,上海市以问答体的方式就全面两孩元旦落地的相关政策解答市民的疑问。上海市卫计委相关人士表示,上海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此之前所征缴的社会抚养费一概不退还。
昨日,在回复民众最关注的“抢生”界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时,上海市卫计委相关人士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孩行为,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在五中全会召开之前,卫计委曾经召开过一个内部会议,其中讨论了已征收及未完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处理问题。但是并没有形成定论。
至于“抢生”界定,也是各省在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时面临的一个难点。此前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口学者建议,未完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实之后停止征收。10月29日五中全会公布全面两孩政策之后到201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非独二孩应该免于处罚。
按照上海市卫计委的安排,从明天开始,符合法规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生育。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在合法再生育的条件下,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至于再婚群体、子女病残等复杂情况,上海市卫计委有关人士表示,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按照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取消了7天的晚婚假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也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但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将在《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上海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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