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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最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事发怡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周聪通讯员谢晓敏刘佳星报道王大妈报团参加怡养院休闲游,晚上在怡养院跳广场舞,不慎掉入水沟死亡。大妈的家人将怡养院告上法院,认为怡养院没有在水沟附近设置警示标识,导致事故发生;而怡养院方面则认为王大妈为了方便,不去厕所而去灯光阴暗的地方小便,这才掉入水沟,责任不在怡养院。今年4月1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判决:怡养院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老人家属5.8万余元。受害人家属不服原审判决,认为怡养院应负全责,于是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 怡养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14年10月16日,王大妈报团参加了广州流溪河怡养院的休闲游。当天晚上,王大妈约上其他老人在怡养院的露天舞池跳广场舞。晚上8时许,王大妈不慎掉入舞池附近的沟渠受伤,当晚10时55分,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王大妈的家属把怡养院告上法院,称怡养院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怡养院赔偿王大妈的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被告 事发地不属于其营业场所 而流溪河怡养院一方则辩称,事发地点为其经营场所与外界的分界线,水沟一边包括舞池、泳池等为其营业场所,另一边为农户的土地。王大妈被发现时是在水沟靠近外边农户土地的一边,因此不属于其营业场所。且王大妈在事发时没有选择怡养院内的公共卫生间,反而走到位于怡养院区外、没有灯光的沟渠旁边离道路4米远的地方小便,不慎掉入沟渠受伤,怡养院没有责任。 法院 双方都有错死者责任更大 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的水沟靠近被告舞池一侧及水沟上通往对岸的小桥上无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警示标志,晚上该处无路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怡养院有对该水沟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王大妈掉入该水沟受伤死亡,怡养院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但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有自己的判断,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王大妈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流溪河怡养院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决流溪河怡养院赔偿王大妈家人损失(合计29万余元)的20%,即5.8万余元。王大妈的家属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