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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人因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非法上访 被判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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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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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10月20日发布,姚安县法院近日对沈某、郭某缠访闹访一案进行了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沈某、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人曾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及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被告人沈某、郭某系姚安县栋川镇某村委会村民,2011年5月23日,其子王某在云南省易门县购买生猪时,被曲靖市富源县的敖某、丁某等四人抢劫杀害。2012年5月12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对敖某、丁某等四人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判处敖某等四人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38465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二审期间及二审终结后,被告人沈某、郭某采取拉横幅、挂标语、穿状衣,手捧其儿子的遗像、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国家机关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缠访、闹访,要求对敖某等四人执行死刑和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38465元。该案经过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2013年4月24日,沈某、郭某领到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000元。后在多个部门协调下,2013年8月6日,沈某、郭某领到了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垫付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8465元,并写下了息诉罢访保证书。但沈某二人领到执行款后仍不罢休,为达到多赔偿的目的,又以要求判处四名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等不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及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沈某二人在京缠访、闹访期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返,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
      姚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郭某在有关信访诉求得到妥善解决后,为达到多赔偿等不合理诉求目的,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多次到玉溪、昆明、北京非法信访,企图制造社会影响,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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