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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焦英霞非法集资案2名主犯一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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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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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哈尔滨12月31日电(记者管建涛、程子龙)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9日对哈尔滨英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焦英霞等15人非法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焦英霞和杨春孝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焦英霞于1999年3月成立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2000年,焦英霞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策划面向社会公众集资,2002年开始以期权股、入股款为名义的高息吸引投资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此后,英霞集团共面向社会8264人次进行集资,实际集资人民币8.8亿余元,实际返本利人民币1.2亿余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5亿余元。
       法院认为,焦英霞、杨春孝(原英霞集团总裁)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谷玉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岩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本案集资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原英霞集团财务总监)、邓兰亭(焦英霞丈夫,原英霞集团副董事长)均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均系从犯。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焦英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陈维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邓兰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
       哈尔滨女董事长集资诈骗22亿一审获死刑
       来源:黑龙江电视台《共度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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